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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 报废汽机车须有回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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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瑞婷台北4日电)立法院卫环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新增废弃物清理法第18条之1,车主未来要报废汽机车前,须同时将车体交给回收业者、取得回收证明,否则将被罚新台币1200元。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下午并案审查行政院、立委钟绍和、侯彩凤、陈根德等人提案的“废弃物清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提案修法,明定车主报废汽机车前,须取得车辆回收证明,以因应报废车辆车籍与车体回收合一政策。

列席的环保署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管委会执行秘书林建辉指出,全台目前1年有约50万辆须报废汽机车,回收率仅70%至80%,街头也常出现随意弃置的废弃汽机车。修法通过后,民众报废车籍前须检附车体回收证明,可望提升回收率,避免废弃车辆充斥街头,或成为犯罪工具。

林建辉指出,全台有回收业者进驻监理站已有 7处,1处监理站至少有4家回收业者进驻;且报废车辆回收利益高,“回收业者围在监理站附近”已成为趋势,全台合法回收业者超过300家,不会对民众造成不便。不过,他说,车主报废车辆时,若未检附回收证明,将被处罚锾1200元。

委员会初审通过废弃物清理法第18条之1: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办理机动车辆报废登记前,应该将车体交付废机动车辆回收业,并取得回收证明。但输出车体或有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事由,并取得证明者,不在此限。

公路监理机关受理报废登记时,应查验前项回收证明或前项但书证明;未检附证明者,公路监理机关于完成报废登记后,应通报主管机关依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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