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小吉 : 我对赖昌星案的看法

项小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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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8月12日讯】 1. 法律问题

赖昌星作为“远华案”的主角被中共政府通辑, 并由中共政府向加拿大政府申请 引渡赖回中国受审。 赖昌星本人则已向加拿大政府申请政治庇护, 此项申请正由 加拿大司法机关审理。 中共政府派出证人出席公听会, 证明赖是刑事犯, 不应获 取政治庇护, 而应引渡回中国, 由中国的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理。为争取引渡成 功, 中共总理朱熔基保证不判赖死刑。 国际法关于引渡有三项原则:(1) 政治犯可以不引渡;(2) 引渡将导致死刑判决的 可以不引渡;(3)只有被双方同视为罪行的嫌犯才可能引渡。此外,双方如无引渡协 议,可以不引渡。

中加之间尚未有引渡协议,所以是否引渡赖完全取决于加拿大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行 政机关的决定。即便赖被加司法机关定罪,加行政机关也无义务一定要引渡赖,赖 可以在加服刑。之后,赖也不必回中国。
这里第一个问题就是赖是政治犯还是刑事犯还是兼而有之。这里不仅是个简单的事 实举证问题,还牵涉到中国的司法现状,政治制度。中共在对其刑法作了修改之后 ,取消了反革命罪。但这并不等于说中国不存在政治犯,而所有的罪犯都是刑事犯 。凡在中国生活过,或对中国稍有了解的人都明白这一点,中共现在镇压异议人士 或内部斗争中的政敌都用的是刑事罪名。 赖昌星可能是中共内部斗争中的一个牺 牲品,就像四人帮,刘少奇,林彪,陈希同;赖昌星至少是中国缺乏法治,司法腐 败的一个牺牲品就像禹作敏,年广久。赖昌星的暴发与烟灭是中国现行体制的一种 特有现象。 我认为赖案中的政治因素远大于经济因素,也就是说赖昌星更接近于政 治犯。有些民运、人权活动家认为只有反对中共政权的人才算政治犯,这是对政治 犯一词的误解。 刘少奇,四人帮都是政治犯,但他们从未反对过中共,相反,他们 都曾是中共政权中的核心人物,是残害人民的策划者,但这并不妨碍他们是政治犯。 这种误解可能源自一种感情,就是这种人受镇压活该,大快人心,罪有应得。 其 实这正是共产党的哲学,与法治精神人权原则相违背。 赖昌星即便是中共的爪牙, 作恶多端也同样不妨碍他有可能成为政治犯。

第二个问题是赖如果被引渡回中国会不会被判处死刑。对此,朱熔基拍胸保证不会 。在中国这种人治国家,这种保证的可信度是不稳的,有时极高有时就是圈套。但 问题是朱作为行政首脑凭什么做此种保证,他又不是法官。即便是法官也不能未审 先判,无论是从轻还是从重,也无论是撤案还是赦免, 总得有个司法程序吧。 再 说,如果作为主犯的赖昌星都可不判死刑,那么那些判了死刑的从犯又该如何解释 。赖是主犯而且外逃,罪上加罪,如他都不判死刑,此例一开,后果将是什么?我 看中共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依法治国”就不攻自破了。死刑在中国 的滥用已是不争的事实。连经济案渎职案都构成死刑。中国每年的死刑判决和执行 已超过世界各国之总和。我们在讨论赖案时应该考虑到这个背景。

对第三个问题我没十分的把握,我没研究过加拿大的刑法。我猜至少在量刑上不会 比中国重。作为一个贸易自由的国家,走私的范围也不会比中国广。中国在过去二 十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各项经济政策和法规变化无常,许多民营企业家忽而 捧为劳模忽而锒铛入狱,这些人被政客们玩弄于股掌之上,毫无安全感,有时需要 找个靠山也是出于私利和无奈。近些年的移民热潮反映了民营企业家们对中国的政 策,政客和政治制度的不信任。至于腐败问题,赖是个商人,不是政府公务人员, “以钱谋私”与“以权谋私”是不同的。前者是人性中的“腐败”,后者是制度性 的腐败。我们要批判的是后者。有钱人花天酒地不爱惜身体那是他个人的事或家务 事,嫖娼宿妓聚赌吸毒另当别论。

总之,赖昌星如果引渡中国,不判死刑违反司法公正原则,判死刑违法对加拿大的 承诺。且替中方考虑,还是虚幌一枪自下台阶为妙。不解的是,为什么人权主席刘 青等人也必置赖于死地而后快。

2.人权问题

人权问题首先是人的问题,其次是权的问题。这里的人包括所有的人,从胎儿到死 者,从受害到罪犯,从亲人到冤家。无论男女老少,种族,国籍,贫富,美丑,残 健,智愚;也无论政见,信仰,品行,癖好。对人权只能采用一个标准,而不能采 用双重标准。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记得当年江青自杀,美国一位人士表示这 是一起践踏人权的案件。坦白说,我的人权观是从此才真正建立起来的。江青当时 正在服刑,正处监管之中。囚犯自杀,当然是狱方的失职。江青在我眼里固然十恶 不赦,但她有她的那份权利。平心讲,当年对她的审判只是一场政治闹剧,因为她 的作为并没有触犯当时的中国法律,那时的法律(至今仍然是)正是江青们迫害异己 的工具,她怎么滥用都不违法。

在赖案中控辩双方都有证人到庭,但由于辩方证人是魏京生,阮铭,就引发了徐水 良,刘青,胡安宁,胡平,唐柏桥五位先生的“声明”和徐水良先生的进一步解释 。因为徐水良先生在其解释性的文章中用的是“我们”,我假定该文与“声明”是 姐妹篇,代表其他四位的观点。

据解释,刘青等人发此声明是 “为了挽救民运被伤害的声誉而不得不发这个声明。 ”这个声明“不是以组织名义,而是以个人名义发的,是为了负责。”刘青等五位 先生以个人名义发此声明以示负责,我深感钦佩,好汉做事好汉当。观点不同可以 辩论。这第一步就比冒名匿名光明磊落。符合五位先生的一贯作风。

据解释,发此声明是 “为使人类的公理和正义得到伸张…….只有否决政治庇护 ,才能作出某种国际安排,让赖昌星受到公正的审判。”否则就“无视中国人民的 感情。”

据解释,“无罪推定原则不适用于民事案件,不适用于政治,也不适用于刑事侦 破。 该原则过去被不懂法律,又自以为懂法的部分民运人士滥用了。” 据解释, “如果赖昌星政治庇护被批准,那么,无论是根据属人原则还是根据属地原则,加 拿大政府大约很难再对赖昌星进行审判”结论是,“有人个人一定要赖昌星的钱,我们也没有办法。只是他们最好知道一点羞耻,自动退出民运。”“声明”和“解释”的种种荒谬出自长期从事民主人权事业的理论家,活动家之手,实在令我不解 。

审理政治庇护申请本身就是一种司法程序,如果在这个程序中司法机关认定该申请 人符合政治庇护标准,难道还要将他提交另一家法院去“受到公正审判”吗?

按五位先生的观点,只有否决赖的庇护申请,将赖引渡中国(即某种国际安排),赖 才能受到公正审判。我认为,加拿大政府对此案有完全的属地管辖权,事实上已经 开庭审理,连中共都未表异议。我也相信,加拿大政府的审判会比中共的审判更公 正。“声明”的五位作者中有四位曾领教过中共的审判,且无一认为中共的审判是 公正的;怎么轮到中共审判别人时,他们就如此有把握认为审判会是公正的呢?
“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一切法律案件,请先生们慎用“在自己毫无知识的领域信 口开河的勇气”。因为这的确伤害“民运的声誉”。

“声明”将对赖案的态度上升到维护“人类的公理”和“中国人民的感情”这个高 度,有点危言耸听了。先生们大概是受了中共外交部发言人的影响,习惯盗用他人 的名义和感情以填补心虚和肾亏。我是不大敢用这种词汇,因为手中既无选民又无 统计,妄言的也只是个人的私理。

如果说替赖作证就是要赖的钱,那么,反之,与中共夫唱妇随是否也可推论就是要 中共的钱。这里既有一个事实的问题也有一个逻辑的问题。替谁说话就是为了要谁 的钱,如果这种逻辑也成立的话,那我们为民主人权说话,也是要民主人权的钱吗 ?换一种思路,拿了又如何。为了中国的民主人权事业,台湾人的钱可以拿,犹太 人的钱可以拿,美国人的钱可以拿,中国人的钱更可以拿,而且这将是中国民运的 主要财源。

总之,赖昌星有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包括有权聘请律师,邀请证人,选择审判地 ,适用国际法和审判地法,并可上诉如有需要。人权高于“人类的公理”和“中国 人民的感情”,如果有冲突的话。

3.政治问题

这个问题可能是最有争议的问题,也是(至少在短期)最无从裁判的问题。中国的民 主运动依靠谁,争取谁,分化谁,打击谁;这是个重要的策略问题。中国的民主运 动是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是“农村包围城市”还是“地方架空中央”,甚至 “八国围堵中国”;这是民运的方向问题。最大可能地扩展团结对象,限制打击对 象,这是政治斗争的常识。

当年共产党提出“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它连“打倒国民党”都不提。它要 打倒的是一个人(其实是一个党),而它要解放的是全中国(其实是它自己)。今天法轮 功把矛头只对准江泽民一个人,连李鹏朱熔基都在“统战”之列。 当然,民运与此有区别。民运的目标是建立宪政,不是为了夺权(当然有执政的权 利);也不是为了个人恩怨(当然罪犯如李鹏应受审判)。但要实现宪政目标就必需讲 策略分阶段。

赖昌星属于那一类是这场争论的焦点。我认为赖昌星绝不是民运要打击的对象,无 论是于情还是于理,也无论是从民运的宗旨考虑还是从民运的策略考虑。赖昌星案与 法轮功案有某些相似之处。中共在这两案中搜罗的罪证当然不会全是假的。这里的 问题是无论是法轮功还是赖昌星,在中国他们都没有申辩的机会,他们的罪名和刑 期在逮捕和审判之前就已经定了。中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为迫害异己而设计的。 我想, 阮铭,魏京生出庭作证想要强调的正是这一点。我相信,刘青等人对此尤其 不该有异议,毕竟都是过来人了。

喜不喜欢赖昌星,信不信法轮功,站在个人立场上看并不重要,但从人权法治的立 场上看就非常重要。我们不能忘记过去的政治迫害,我们要抵制正在的政治迫害,我 们要杜绝将来的政治迫害。今天我们为赖昌星辩护是为了明天能为刘昌星,徐昌星, 胡昌星辩护。捍卫人权和建立法治是 从每一个具体案件做起的,人权法治不是抽象 的理论。如果我们今天不是生活在自由国家,像这样公开地公平地辩论都是不可能 的。

项小吉
2001年8月11日 纽约

原载《中国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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