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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7月25日讯】 “像自由这样的字眼,
说起来美妙香甜;
自由之歌叩击着我的心,
从早到晚,一天又一天。
像自由这样的字眼,
差一点使我流出泪来–
你要是有我的经历,就知道我为什么这样!”
——引自[美]休斯《自由》
亲爱的同胞,不妨让我们设想这样一个场面:来自城市和乡村的两个孕妇不期而遇,一位未来的母亲对另一位未来的母亲说:我的孩子比你的孩子要高人一等。
面对此情此景,你一定会说,这是一位没有教养的妇女。孩子还没有出生,凭什么说,一个相对于另一个就是人上人?
不幸的是,你错了。不是这位妇女缺乏教养,而是法律确实赋予了她和她的孩子与生俱来的特权。的户籍制度使一位母亲对另一位母亲可以这样夸耀。
如果林肯的母亲是在中国,面对这样趾高气扬的羞辱,她也无言以对。因为她是农民,因此林肯也只能是农民。农民的儿子也是农民,这是法律的规定。未来的林肯不能在北京找工作,因为他连小学文凭都没有,这位伟大的美国总统就是想当垃圾清运工、尸体接运工也不行,因为没有北京市户口的人,要干这两种工作就必须有初中文化程度。尽管有限的教育也会使他念过“我爱北京天安门”,可北京不欢迎他,这样,他就找不到工作,找不到工作也就没有了正当生活来源,因此也就租不起房子,窘困不堪的林肯偏偏还祸不单行,因为按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他的这种生活状态本身就已经是违法,他将随时被抓进收容遣送站,然后驱逐回原籍……道理很简单,因为他是农民,他没有北京户口。如果另一个人和他的处境完全一样,仅仅凭北京户口,就能够得到政府的关爱,领到一笔救济金,更不会因此失去自由……
在中国,我不知道还有哪一个城市不是这样对待没有该市户口的农民。
当然,它们这样做都能够找出政策甚至法律的依据。这样的法律或者政策针对着世界上六分之一的人口。
但我想说,人人生而自由,并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这是不言而喻的真理。
我不想引用什么玄妙的理论,但我要告诉那些主张隔离的人,农民也是人,也是中国人,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理由被解读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农民除外”!
五十年的作弄 什么是农民?
对农民的理解,人言言殊。我这里指的是,没有城市户口的中国公民。它代表一种身份,而不是意味着一种职业。职业可以选择,而身份却是不但与自己生死相伴,而且还要子孙世袭。如果不是考上大学、当了公务员或者军官,农民就只能子子孙孙是农民。
在北京,如果你来自天山脚下的农村,同样是在卖羊肉串,你是农民,而那位有北京户口的小伙子就不是;如果你来自甘肃六盘山下的村庄,同作一家公司的录入员,你是农民,而有北京户口的那位小姐却是工人阶级的一员;如果你来自雅鲁藏布江畔的小寨,已经腰缠万贯,当着几家公司的老板,可你是农民,而你手下拥有北京户口的职员却是工人……
对于这一切颠倒的情形,我们几乎闻不到来自街头的呐喊,听不到飘自山川的呻吟,鲜见硕学鸿儒的批判。一切似乎都无声无息。每当我看到和想到这些现象时,总是不免要深思:自由和平等为什么这样容易被践踏和遗忘?
六十年前,当那些泥腿子们把脑袋拴在裤腰带上,前仆后继地“向着法西斯蒂开火,让一切不民主的制度死亡”时,他们当初是“向着太阳,向着自由,向着新中国,发出万丈光芒!”他们是在为一个自由的新中国献出他们的生命、献出他们的胳膊、献出他们的腿、献出他们的青春和鲜血。
这些怀着美梦,向往自由中国的人们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流出的血汗,淬着的却是未来的枷锁,不仅自己被禁锢在土地上,遭到强制役使,而且还搭上了世世代代子孙的前程!“社员”就是“集体”的农奴。他们彻底丧失了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和自由,那被毛泽东称为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实际上就是没有铁丝网的集中营。
这才是历史上真正的史无前例。
五十年了,整整五十年了!那砸烂铁锅办食堂的声音,那饿死前想尝一口米饭的渴望,那要饭时低三下四的哀求,那几千万饿死鬼的冤魂……难道当轴诸公睡梦中还在回味茅台熊猫的余味时,就从来没有为中国存在过这样的问题而困扰片刻?当那些衣衫褴褛带着汗臭味进入你们善于审美的双眸时,在日理万机中就不能给他们留出一闪念的空间:九亿农民还要忍受隔离和歧视多久?
五十年了,整整五十年了!有的人已经尸骨无存,他们的梦想也早已随风而逝,可他们还有子孙后代。五十年了,今天的农民和他们的祖先一样渴望自由和平等……五十年的隔离和歧视,并没有摧毁他们的憧憬。他们悄悄地走来,城市粗暴地驱赶;他们哀求,城市无情。他们喊不出声,可我们难道都没有看到他们那含泪的眼睛?
这是一笔巨大的历史欠账,它无法用金钱去计算:亿万农民的自由、幸福、尊严和人权。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国公民有居住、迁徙自由;
1948年,中国投了赞成票的《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了中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国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肯定了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截然不同的制度,却有着不约而同的规定,这不是谁偶然心血来潮的产物,而是中国人民发自内心的呼声:中国需要自由和平等。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农民就在国家的名义下,有了法律的笼口。农民成了世袭的身份。昔日,他们遇到天下荒年的时候,至少还可以去逃荒要饭。如今,他们开始承受比要饭还悲惨的命运。
遗憾的是,这个当年违宪的条例,今天还在生效。
面对过去,我只想说五个字:早该结束了!
我们希望生活在一个自由、平等的中国里,宪法和法律能够给所有的公民平等保护,这既是政府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文明社会的起码要求。
一个农民等于几分之几个城里人?
中国人向来不缺乏博爱的胸襟和悲天悯人的情怀。
马丁·路德·金们向华盛顿进军,中国认为那是正义的事业;洛杉矶出现骚乱,中国认为那是对种族歧视已经忍无可忍……浩瀚万里的太平洋一点也不妨碍中国对那个陌生国度的隔离和歧视发出怒吼和抗议。
饱学之士也奋笔疾书,在书籍中、报刊上、电台里,一桩桩一件件践踏人权的事例,列举起来不厌其烦。
所有这一切都告诉中国人一个道理,那就是肤色没有理由成为低人一等的证据。
歧视黑人,那是美国的耻辱,也是世界各国的镜鉴。
美国宪法曾经可耻地规定,联邦众议员名额按照人口比例在各州进行分配,而各州人口数却是按自由人总数加上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
这就意味着一个黑人只能折算成五分之三个白人。
如果让你站在黑人后裔的角度,面对这样的政治算术,请你告诉我,心里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滋味?
但我知道,教科书告诉中国人:《独立宣言》所许诺的“人人生而平等”,对黑人来说,不过是一个弥天的政治大谎。
1963年8月28年,二十五万美国人聚集在华盛顿林肯纪念堂周围,就是要求政府兑现共和国创建者们签署的这张政治支票,实现美国黑人自由的梦想。
让我们暂时放下对美国自由平等之虚伪的抨击,把关注异国人民命运的博爱精神和高尚品格,带回到自己的国土,思考一个也许你从来就没有想过的问题:一个农民等于几分之几个城里人?
我,一个农民的儿子,愿意将法律的规定原封不动地抄录下来,请你和你的亲人,无论是来自穷乡僻壤,还是通衢大邑,放下手头的活计,抽几分钟时间,来做一次小学生就能够做的算术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
1982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1986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第十四条里还是这样规定。
1995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那麽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上,我国的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1982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也应有代表参加。”“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第十一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1986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第十一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1995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中还是这样规定。
当你读完这些枯燥的法律条文,心中可曾漾起一丝涟漪?
你可以把你算出的答案埋藏在心底,因为我担心你会和我一样羞愧得说不出口:在这个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里,一个同胞只能等于另一个同胞的几分之几。但是我想,你也许还是会和我有着同样的疑问:中国成年农民作为公民,为什么他们就不能有平等的选举权?难道只要身份是农民,他们的政治行为能力就一定低人一等?立法时规定这样的比例根据到底是什么?它和宪法许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完全吻合?当那些自己就是农民身份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和投票表决时,又是什么样的心情?世界上六分之一的人口什么时候才能要求立法机关为此举行听证会接受各界的质疑?……
我们期待着来自立法机构的答案。
至于中国的选举权到底有多大作用,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即使选举权徒有其表,该轻蔑的不是选举权,而是不能使公民的选举权真正发挥作用的制度。我们应该尽力改革制度。我们必须知道,在选举权形同虚设的时候,政治家们就可以忽视甚至践踏被禁锢在土地上的农民的利益,而不会受到政治上的惩罚,因为他的政治前途并不取决于选民的选票。
但是,更糟的却是那些背井离乡的农民,无论他们在城市生活了多长时间,他们都是“外地人”,这里的法律和政策跟他们的命运息息相关,无论是多么地不公正,可现有的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就是默默的忍受和无奈的呻吟。他们连二等公民都算不上,可他们一样纳税,即使想像当年的英国人那样,理直气壮地宣称无代议士不纳税,他们也难以做到!因为按照现行的选举制度,中国公民只能在户籍所在地选举和被选举!也许你和自己的妻子儿女在北京生活了半辈子,可是你却只能在塔里木河边的村庄或者五指山下的小寨,才能够投下据说是神圣的一票。等自己的儿女到了18岁,也许他们从来没有到过父亲的家乡,他们能够做的就是重复父辈的行为!是开玩笑吗?不是的,因为这是法律的庄严规定!这时,他们和城市户口的人相比,不是一个农民等几分之几个城里人的问题,而是等于零。
这是户籍制度的罪孽,“离土不离乡”政策的怪胎。那一亩三分地成了农民的保留地,既是束缚他们的理由,也是变相剥夺他们权利的借口。他们只有在圈定的“农民家园”里才能够享有有限的政治权利。
我不能不说,面对现实,南非种族隔离理论的旗手埃塞伦二十世纪中叶提出的“家园理论”一定会让主张城乡隔离的人倍感亲切:“所有班图人在其保留地都有其固定的家园,他们进入其他地区或城区仅仅是暂时性质而且是出于经济原因。换句话说,他们只是作为找工作的人员而不是作为移居者被允许进入的。班图人一出保留地,也就没有政治权利。”
中国在自觉不自觉地步南非的后尘。
这样的事情要到什么时候才是尽头?
为什么在自己的祖国我们只能暂住?
中国的历史往往让人不堪回首。
93年前(1918年10月),农民的儿子毛泽东从湖南到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任助理员时,没有听说他办过什么“暂住证”之类东西。
因为当时的中国公民拥有迁徙的自由。想在一个地方居住多久那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是他的私事,政府无权过问。
可是今天,一个湖南韶山的农民,如果到北京谋生,他的当务之急就是把暂住证办下来。
暂住证是他的命根子,是他的尊严所系,是他的自由所依。没有暂住证,他在自己的祖国就成了野鬼游魂。
因为1958年,也就是在那个连毛泽东都自称记不得宪法规定了些什么的岁月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于是1954年宪法规定的居住和迁徙自由就被一笔勾销。
从此,一个农民如果离开自己的家乡,在户口所在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就必须申报暂住登记。但是一个城市居民到农村去却不用办理暂住登记(因为当时用不着防止城市居民到农村去要饭找工作!)。
按照户口条例的规定,如果农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居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那麽,什么是延长时间的理由呢?是由谁来决定某个理由是不是法律所要求的“理由”呢?由户口登记机关来决定!
这就是国内护照制度,到期了就得赶紧续签,如果审查通不过,你不自动离开,那就是非法居留,如果你根本没有办理就十天半个月地呆了中国的任何一个城市,你就是一个偷渡者。警察都会因此将你拘押,送到收容遣送站,然后驱逐出境。
所谓的常住暂住,其实并不是依据事实本身来判断,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一种对公民人身的强制,就是你不想“常住”也必须是“常住”,你不愿是“暂住”也只能是“暂住”。所谓暂住常住,跟一个公民实际居住的时间和公民个人的意愿没有关系。即使你在北京连续住了五年、二十年甚至一辈子,如果没有北京户口,你只能叫“暂住”而不是“常住”!这使我们领教了什么叫法律的权威:法律能够让事实迁就自己,而不是实事求是。与南非当年的黑人家园制度可谓是不约而同:无论黑人已经在“白人地区”生活了多少代,只有“黑人家园”才是他们“永久的家”!
细细一想,这“暂住”两字时刻在提醒那些是身在异乡为异客,一个从小就会念“我爱祖国”的中国公民,在自己的国家也只能“暂住”,你只是这个国家的过客!这和一个中国人到了异国他乡又有什么不同呢?一个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居然要办“暂住证”,博学的人们,请告诉我,在世界上是不是独一无二的法律奇闻?
“暂”是什么意思?《新华词典》的解释是暂时、短时间。顾名思义,“暂住证”也就是暂时、短时间居住在某个地方的证明。那麽,一年叫暂住,还是两年叫暂住?是谁给了某个政府部门有权力决定一个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只能居住多长时间或者不能居住多长时间呢?难道“暂住证”本身不就意味着一个中国公民没有权利选择在北京或者上海生活一辈子?如果只有农村户口的他或她,找了一个城市户口的妻子或者丈夫,难道他们就只能一辈子“暂住”在一起?!难道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婚姻自由?世界上还有比这更可笑的黑色法律幽默么?
为什么会这样让人哭笑不得呢?因为户籍管制的原因。人成了户籍的附属物。除了你户籍所在地,你今生今世就在可爱的祖国其他地方都只能“暂住”。要这种维持对农民隔离,就需要不受制约的权力和它制造的形形色色的强制与暴力。
要是没有暂住证,农民就成了城市里的野狗!他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工厂工作是非法的、在街头叫卖是非法的……如果雇主克扣谈好了的工资,或者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也哭天不应叫地无门,因为他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谁想挑战暂住证制度,那麽警察就可以“依法”一天也不让他住!这和买路钱保护费又有什么不同呢?
比如,在昆明市,按照《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暂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就业、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在沈阳市,如果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就会被收容遣送。
你本来就是去找份工作做点买卖谋生,能不赶紧办?如果现在流动人口为8000万至1个亿,申领暂住证的大约有4000万人左右,以每个暂住证100元计,公安部门每年就至少可以收40个亿!
可是公安部门在数着花花绿绿的钞票时,可曾想过留在上面的血汗背后的辛酸和痛苦?那些进城农民一年的收入也就可能三四百块钱,甚至更少,当他们来到北京来到上海来到中国的任何一个的城市,一分钱没有挣,却必须先缴纳各种证件的费用。比如在北京市仅仅办一个暂住证就得180块钱,这可能就是那个农民半年的生活费啊!如果他要遵纪守法,就意味着将遭到一次彻底的合法的洗劫。他们来到陌生的城市,没有谁会让他们养尊处优,他们必须用自己的血汗糊口,他们会依法纳税,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可是如果他们身无分文,为什么还要在工作都没有找到的情形下,先交几百块?不对他们锦上添花到也罢了,为什么还要雪上加霜啊?!
也许你觉得我说的话是危言耸听。那麽就让我们来看一组来自政府的权威资料:我国1993年制定《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时,确定了592个国家级贫困县,标准为,新列入的县人均年纯收入低于400元,“七五”期间已列入国家级贫困县的只要人均年纯收入不超过700元就仍旧保留资格。
我不知道,如果一个新疆或者西藏贫困山区的农民来到北京或者昆明,花掉几百块钱的路费,初来乍到却不能不先把暂住证办了,否则就不能租房,如果没有房子住露宿街头又是违法,仅仅凭这一条就可以被收容并遣送回原籍,非但工没有打成,连手里可怜巴巴的那点血汗钱也打了水漂!除非你认为进到收容遣送站里是一种幸福的生活和体验,否则他们只能满怀屈辱和痛苦地被驱逐回家乡,而且还要交一笔对他们来说是不菲的收容遣送费……他们又有多少钱可以来回折腾?!他们又有多少自由和尊严可以来回被践踏?
人心都是肉长的。法律规章的制定者们,为什么你们就不能设身处地地想想,如果是你们怀里揣着省吃俭用,甚至是东借西凑的几百块血汗钱,来到陌生的城市希望找一份养家活口的工作时,你们希望什么样的法律在等待自己?!
我知道,南非当年的通行证法就规定,黑人必须持有通行证才能找到工作,如果检查时拿不出通行证,那就意味着罚款或者坐牢。面对这种情形,我们的学者、我们的官员都会好不犹豫地说,这是白人对黑人的歧视!
那麽收容遣送又是什么样的情形呢?
印度尼西亚直到1998年才废除的“原住民”(pribumi)和“非原住民”(non-pribumi)的称呼,我们都会毫不犹豫地说,那意味着对中国移民的隔离和歧视。
可是,我们想过没有,当中国的城市把中国公民分为本地人和“外来人口”时,又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农民作为中国公民,他们选择自己的居住地、工作地和工作的自由遭到了否定。既然只能“暂住”,那麽他们就没有选择常住的自由和权利。而且城市在统计国民生产总值不拒绝他们血汗的结晶,但是在计算人均GDP时,他们连阿拉伯数字都不是!
既然只能暂住,他们就随时可能遭到“清理”而被驱逐出城。在全国许多城市都设置这类的歧视性政策时,农民做为一个中国公民,就可能在自己的祖国就像垃圾一样被清理来清理去!这意味着没有流放之名的流放,因为他们只能蛰居于自己不愿生活的地方,默默承受生活的重担,而不能去寻求希望之光。有学问的人们,常常说中国的农民安土重迁,可是你们想过没有,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中,他们能不安土重迁?!
这一切早该结束了!应该彻底废除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而不是搞户籍改革“双轨制”,人为地制造一个户口市场,在种种冠冕堂皇的借口下玩权能生财的把戏,使把持户口管理的部门能够肥水长流,不断寻租索贡!因为,如果卖一亿人次的户口,哪怕以一个户口四千元计,也是四千个亿啊!
虽然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是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徒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只有不怀好意的人才会认为,我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只是为了做给国际社会看的,而不是真诚地希望中国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由、幸福和有尊严地生活。
我想,我们也没有理由忘记1954年宪法的承诺。
同是祖国的花朵为什么要厚此薄彼?
外国人到中国来了,还被称为外宾。
可是一个中国公民如果从湖南来到北京、从山西来到上海,他(她)就会被叫做“外来人口”。
既然是“外来”的,也就会被另眼相待,自然不会和“宾”混淆起来。内外怎能不有别呢?
这不,“外来儿童”如果要在公办的正规学校上学,就得交所谓的“借读费”。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居然还是“国家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如此一来“外来儿童”的教育权就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了!
也许当年的法律规定者们压根儿就没有意识到,这种规定是对公民的隔离和歧视。
结果一方面我们大讲科教兴国,另一方面现行的政策和制度又使得数以千万计的在城市工作却只有农村户口的人的子女上中小学成了老大难问题。实在是匪夷所思。这难道是摆在教育行政部门面前的哥德巴赫猜想吗?
据《北京晚报》消息,去年当地政府出资在石景山区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开办正规学校,而且在该市还是头一回。而目前这个区有外地人自己开办的20所小学、1所中学,办学条件与师资“极差”。
我不知报道者写这则新闻时是怎么想的。但我读它时惟有心酸二字。这和美国当年的隔离学校又有什么区别?
俗话说,可怜天下父母心。谁不愿自己的孩子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而将孩子们赶到“办学条件与师资极差”的中小学读书的,正是有关的“国家规定”。歧视性的“借读费”“赞助费”,使得政府办的正规学校对大部分打工者来说,门槛太高。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讹诈。天下又有多少父母愿意置子女的前途于不顾呢?要不就让自己的孩子不上学,要不就只能生离死别让孩子在老家上学。立法者们,难道你们不曾为人子女,不会为人父母?为什么就不能将心比心?
更让人费解的是,对办学条件的审批制,表面上看是为了保证办学质量,实际上是使得很多孩子连聊胜于无的教育都难以享受。本来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的事情。如果说政府为打工者的子女提供了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条件,“极差”的中小学校根本就不会有市场,难道打工者会随便把孩子送到什么学校读书吗?难道城市的政府就不是打工者的政府?
想想看,他们纳税的义务并不比拥有该市户籍的人要少一些,相反,他们还承担着许多额外的歧视性收费。比如北京市办所谓的“暂住证”,因此证所收取的“管理服务费”,一人一年为 180元,这事实上就是人头税。该市有300万“外来人口”,以每人平均交100元计算,每年仅此一项该市政府就可收3个亿。我们不妨摸良心问问,一个直辖市的中小学教育财政拨款一年才多少钱!吃肉总不能连骨头都不吐吧?
平心而论,“外来人口”为当地的经济和财政贡献了劳动和税收,为什么他们就没有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平等资格呢?难道对公民平等保护不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责任?中国不存在种姓,当然也不应该存在事实上的种姓。在涉及公民权利时,难道法律不应是把人当人看,而是应该考虑他们的家庭出身?当我们谴责把肤色作为隔离和歧视的理由荒谬绝伦时,竟然会有人认为因出身地域实行的隔离和歧视就合情合理?
隔离的流弊所至,在外地读书的孩子们只能学他们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教材。因为现在高考不但试题不同,而且你还不能参加当地的高考。难道我们只有等到在全国的城市里出现一个个湖北小学、甘肃小学……“外来人口”的子女教育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一个地方政府专门设立招收“外来儿童”的中小学,这难道不是一种既隔离又不平等的政府行为,是违反宪法的行为?这和当年美国设立专门的黑人学校又有什么不同呢?为什么他们不能有平等教育权?
中国到了司法独立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时候了。只有切实可行的司法审查才能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可靠的保障。
为什么我不能流浪要饭?
贫困是一种耻辱和不幸,而我国的政策法规却使不幸更加不幸,使耻辱更加耻辱。
当我们批判美国资本家住在豪华别墅,而穷人却只能露宿街头时,大概没有多少人会知道,依照中国的规制政策,穷人连露宿街头的权利都没有。
更有甚者,昔日,安徽凤阳尽管“自从出了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但是“奴家没有儿郎卖”,至少还可以“背着花鼓走四方”。可是,到了新中国,背着花鼓走四方流浪乞讨成了违法!可人总得活下去呀,三年饥荒时,凤阳一位妇女不得已吃了自己的儿子又被说成是破坏社会主义!
事例固然极端,可我们的有关法律政策难道就人道而又公正?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或者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就会被收容、遣送。
你可想像过,一旦政府使用这种“办法”,将出现什么后果?
为了能够增加感性的认识,我们不妨来看上海《新民晚报》2000年9月1日的一则报道:“从现在起到9月底,本市警方将出动100台巡察车辆,用于收容在街头的流浪、乞讨、露宿、卖艺等外来‘三无’盲流人员,以维护本市的治安稳定和国庆期间的良好社会秩序。”
流浪和乞讨等同于违法!
没有谁问,除了流浪、除了乞讨、除了露宿,他们还有什么罪过?他们违犯了治安管理?没有!他们涉嫌犯罪?也没有!可是还是以治安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名义把他们拘押!
也许他们中间真有什么江洋大盗,可是能够使用宁可错抓一千也不可放过一个的办法?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是已经否定了有罪推定吗?如果他是一个天生犯罪人,把他驱逐回原籍,难道就会变成良民?或者是城市对他们眼不见为净,要杀人放火那也是在农村杀人放火,跟我们没有关系?!
城市需要美丽的市容,可那些在街头地铁口卖艺的瞎子们,就和垃圾一样让人恶心吗?城市见不到他们的时候,难道他们就会成了外星人,不再在中国的土地上?
也许你不愿意见到城市有贫民窟,可是那些年收入只有几百元的农民生活的农村又叫什么窟呢?!谁有权分配苦难和不幸?难道仅仅是因为有碍观瞻?如果自己的家乡比这种状态要好的话,如果不是神经病,他们会到城市来?
退一步说,如果我想漂泊四方,为什么不可以选择流浪要饭这样的生活方式呢?
你也许很喜欢《二泉映月》的优美旋律,不知你是否想过,如果创作了千古绝唱的瞎子阿炳,在上海地铁口拉着低沈凄凉的二胡小调,等待他的又将是什么样的命运呢?
是被警察扔进收容遣送站!
当然你可以说五十年来数以千万计的被收容者里,没有谁像阿炳那样才华横溢。他们不是阿炳,可他们也是人啊!
如果你是城市居民,失业了,可以去领一份救济金。可他们的身份是农民,如果碰上天灾人祸,他们去领什么啊?!难道就只能靠国家杯水车薪的救济?谁权利以国家或者政府的名义,剥夺一个公民在贫困潦倒时寻求社会救助的自由?难道谁觉得他们还不幸得不够?
也许,有极个别人是由于喜好,但大部分人是不会希望自己露宿街头;也许,有人是想不劳而获才去乞讨,但是我们怎么可以以偏概全?阴暗的心理总是把那些乞讨的人想像成富裕的装穷者,我不知道这有什么统计调查依据。但我永远忘不了在北京地铁口见到的:一对瞎子夫妻,男人拉着二胡,女人唱着“毛主席领导咱们翻了身”,脚下空空的盒子等着施舍。
如果真是“依法办事”,我们的许多“有关规定”,就会逼着许多进城的农民只能要饭流浪,露宿街头。想想看,如果中国所有的城市都像北京市那样,规定只招聘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人,亲爱的同胞,你可想过,这对数以亿计的文盲意味着什么?假如家乡因为沙漠化而不再有水、不再有良田,可打工的路也被“政府规制”断了,他们除了流浪要饭,还有什么选择?除了露宿街头,还有什么出路?他们也是中国人啊!人要吃饭是硬道理。北京的规制者们,请你们揣上500块钱,上街看看能够买多少东西,看看靠这点钱一年怎么生活下去。而中国农村数以千万计的农民一年年就是这么生活!难道我们的法律,难道我们的制度就不需要有良心?真的可以像马克思所批判的那样,“饥饿是什么滋味,是苦是甜,对国家来说是无关痛痒的,它把挨饿的人抛进监狱,或是流放出去”?
规制者们,你们可曾注意到,按照你们制定的“有关规定”,一个农民,可能去年在北京或者上海还是百万富翁,如果他今年时运不济破了产,被?y浪街头,城市的劳动部门不会把他们统计进失业者里去,没有最低生活保障,等待他们的只有收容和驱逐!因为他已经油干灯尽!如果一个昨天还身强力壮的小伙子因为自己从事城市政府限定的危险工种,不幸的事故使得他残废并彻底地丧失了工作能力,等待他的是同样的命运!当一个中国公民仅仅因为他的身份是农民,就只能面临这样的命运时,难道不让人寒心?
我们不能不问,这样的法律政策为什么能够出台并且长期存在?
我们的自由和权利就可以这样被轻贱?
如果一位北京居委会老太太向警察局长举报,在她那个小区里住着一个叫张三的人,是从农村来的,没有任何职业和谋生手段,而且他还在写一本更为危险的著作。
你认为紧接着将发生什么事情?
如果是依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忠于职守的警察局长将立即派人把张三拘押起来,然后送到该市的收容遣送站。随后,张三将被驱逐回原籍。
把居委会老太太换成圣麦多尔教区的神甫,把小区该成教区,把张三还原为狄德罗,就成了真人真事。只是这位被告密的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并没有被巴黎警察局长拘押起来,然后驱逐出首善之区。
可在中国天天发生这样的事情。
我们不妨来看一段似乎平淡无奇的新闻报道:
“昨天(大年初几?),当记者(按照北京的规定,没有北京户口者不能当记者,因此他永远没有机会到这里体验被收容遣送的滋味)来到位于昌平北安河的市公安局收遣站(一般城市都是民政局管,北京毕竟是首善之区),看到这里出奇的冷清(嫌不够热闹?),只有几十人(在这里过年的人太少了?)等着被遣送(押送?)回乡。可是就在几天前,情形却大为不同。副站长丁连江告诉记者,前这里最多时有将近10000人(亲爱的同胞,你不妨演算一下,以每个房间–不知是不是也叫号子,不能瞎猜–住20人,要多少个房间),一天蒸窝头就要5吨(生意兴隆,还吃什么,记者同志省去不谈,不过读者可以打听或者猜一猜)。除夕夜,他们用火车送走了最后一批盲流,节前的一个多月,他们一共组织了123节火车车厢,遣送走16496人。记者了解到,去年是全市遣送盲流最多的一年,创下了历史纪录(成就?),达到149359人,出动警力9940人次,而在此之前,每年不过收容遣送4万到6万人(你不妨估算全国一年大概有多少人被收容遣送)。去年11月26日,这里一天就收容了4167人,创下日收容的最高纪录。(为什么这一天会那麽多?)”(《北京晚报>>“法制周刊” 2000年2月16日,括弧内为笔者所加)
这14万被拘押的人,可能有因为没有暂住证或者身份证或者就业证,可能有在街头流浪乞讨的;可能有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可能有在北京市无合法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可能有流落街头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可能有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收容遣送的……
在中国,对进城谋生的农民来说,失业就是违法,因为你没有政府颁发的《就业证》,就很难逃脱被拘捕的命运。一个城市工人如果失业了,还可以领到一份失业救济金。而一个农民失业了,没有同情,没有救济,还要把自由搭上。
也许昨天你还在工作,可是,今天却由于就业限制法令的出笼,你的饭碗就被法律砸了!自由随之也受到威胁。因为,你已经是没有了“正当生活来源”的人!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正是因为这样被逼到贫穷和犯罪的绝路。
如果一个西藏或者云南的农民在北京打工,身份证遗失了,按照规定他只能在户口所在地补办,而没有身份证他就会被拘押起来然后遣送回去!等你下次补办后再从西藏赶回来吧!为了可怜的自由,你必须时时刻刻把所有的证件带在身上,等待随时可能出现的查验。你只能在战战兢兢中生活。如果遗失了也就丧失了自由,如果小偷偷偷走了,也偷走了你的自由。
甚至有的城市还规定“民政部门认为应当予以收容遣送的其他人员”(昆明市),也可以被收容遣送。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就全由民政部门“认为”了!
那麽,如果被收容遣送,一个公民最长可能被剥夺多久的自由呢?
我们不妨看看几个城市的规定:
《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遣送被收容遣送人员,待遣时间从查明其身份或者户口所在地之日起,本市的不得超过7日;外地的不得超过1个月,其中边远地区的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这个人一字不识,也只会说他老家人听懂的话,那麽什么时候才能查明他的身份?这就意味着被拘押的时间加起来可以超过3个月,可能超过多少?不知道!
《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从查明身份和居住地之日起计算,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得超过十五天;本省内的不得超过三十天;外省的不得超过六十天”。“已查明身份、居住地的下列人员,可适当延长留站待遣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经医生证明,需观察病情的;(二)流浪成性,屡遣屡返,需留站教育的。”这一个“可”字就了不得,使你的拘押时间可以6个月以上!不过我提醒你一句,如果想流浪,就千万别老去洛阳一个地方!更可怕的是,它的第二十条规定“被收容人员住址不详或确实无家可归的,除继续查询外,有劳动能力的,可留站参加生产劳动和进行教育”。反正你不能自己回家,即使当野狗都不行;是帮你找工作吗?不是。而是留站劳动。可留多长时间?不知道!这就意味着收容遣送已经成为一种剥夺自由的严厉手段。
洛阳市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市收容遣送站组织的生产劳动”。既然要组织劳动,到底是自愿,还是强制劳动?如果不愿意被强制劳动怎么办?……也许你觉得这些都是鸡毛蒜皮的事情,可你要知道,这对一个被收容的人却是他当前最大的问题:人身自由和尊严!还是不把公民的人身自由当回事?而我国政府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洛阳市规定,“被收容遣送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的食宿、医疗、遣送费用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予减免;参加生产劳动的,从其劳动收入中抵支。”表面上看起来这样的规定也平淡无奇。实际上这意味着你自己花钱卖不自由!自己花钱买不自由–这真是天才的构想!本来就没有钱,如果不干足活,哪来赎身钱!至于会不会借机收你每天几十块钱,其实你可能是天天吃咸菜窝窝头连睡觉的地方都没有;是不是会看到你家里也掏不起钱,就故意延长拘押时间,强制劳动,直到把费用挣回来,甚至还有点赢余,就不得而知了!
即使违反了治安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最长也只能拘留15天;而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而收容遣送却可以剥夺公民的自由6个月以上!如果你抗拒,那是妨碍执行公务,还是违法!
按照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规。
这就意味着国务院及各大城市制定的有关收容遣送的规定都是非法的,而且是违宪的。因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滑稽的是,北京等城市的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居然说什么被收容遣送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岂不知收容遣送本身就是非法的!真是贼喊捉贼。
此外,收容遣送也与我国政府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背离。因为它不但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而且还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徒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而收容遣送打击的就是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
尽管收容遣送明明是违宪的,可是它依然显得生命力特别的顽强!而且是公民权被侵犯,连司法保护的渠道都没有。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庄严的法律,你为什么就不能让公民自由自在有尊严地生活和工作呢?
法律规定的平等就业权难道只是一句戏言?
如果我们翻开《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它们刊登的招聘广告中常常有一条是要求“有北京市城镇正式户口”。
其实何止北京!中国还有哪个城市不是这样做的呢?或许人们见的多了,已经见怪不怪。
没有人告这些媒体刊登歧视性广告,也没有人告用人单位进行歧视性招聘。
其实就是去告,也可能没门。因为这种广告和招聘符合北京等城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而这恰恰是法院对之无可奈何的地方!因为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可是我们是生活在一个信奉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国度啊!既然如此,为什么一个中国公民在自己的国家连劳动的自由都没有?为什么城市政府可以颁布形形色色的排外法规?它们凭什么可以剥夺和限制一个中国公民从自己的血汗里挣到面包的权利?从而使他们面临“不得食”的威胁?可他们不能不吃饭不能不生存。难道我们不是老将“生存权是首要人权”挂在嘴边吗?
到底是谁之过?
难道真的就是弱者彻底无告吗?
不是的。
因为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法则肯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我国政府1997年10月27日正式签署的联合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也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这就意味着用工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某地户口的做法是违法的,是对公民权的侵犯;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也是违法违宪的,是对公民权的侵犯。
因此,当一个公民感到自己的劳动权受到侵犯时,他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不幸的是,法院对政府部门那些歧视性规定却不能判决违宪。那些规定依然可以逍遥法外。对歧视的根源无能为力,最多只能抓住鸡毛蒜皮,这就是中国没有司法独立的悲剧,是司法权不能独立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有效制约的悲剧。残酷无情的事实一次又一次地告诉中国人,没有司法独立就无法有力地保障民权。
也许你根本就认为宪法和法律的庄严承诺不符合国情。
那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不是就应该缓行呢?是不是为了“符合国情”就可以容许出现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规定和行为呢?
对此宪法规定的很明白,我没有必要再费口舌。
我只想说,中国不能没有社会公正,中国不能再允许存在无法无天,中国不能没有法治。
让我们去看看剥夺进城农民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将会出现什么后果。
众所周知,中国还有几千万农民生活在绝对贫困之中。这是一个基本的国情。对于他们,正如亚当·斯密所说:“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和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们的体力和技巧,那明显地是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
那些进城的人们谋生的人们,他们大都是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而劳动能力如果不能卖出去,那就等于零。也就没有面包,不能租房,没有在城市居留的资格……
马克思当年挖苦讽刺资本主义社会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因为工人可以“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这位能够设想共产主义天堂的天才思想家,却预测不到今天中国农民进城会面临什么样的境况:他们连自己人身的所有者都不是,即使想成为马克思所嘲讽的“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也不可得,哪怕是甘愿把自己当“让人家来鞣”的一张皮也不行!他们只是想用自己的血汗养活自己,又碍着了谁呢?如果一个农民到了“除了自己的皮以外没有可出卖的东西”时候,却连自己的皮和肉都不能卖,而且想买的资本家也不能买的时候,还有比这更悲惨的境地吗?
当农民的劳动能力无处施展时,他们就被美其名曰“农村剩余劳动力”。如果拥有农民身份的中国公民没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他们岂不是只能“剩”在家乡吗?!只能等着青春逝去,等着皱纹爬上额头,只能等着终老山乡?
我们不是讲要共同富裕吗?为什么在城乡差距越来越大的中国,一个农民身份的人,想凭自己的智慧、体力、勤劳和血汗,去自由谋求工作的权利都没有呢?那些制造歧视和隔离政策的人们,不知你们可曾想过,我们人道的法律规定了公民这样的义务:父母必须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子女必须赡养自己年迈的父母……倘若父母因无力抚养子女或子女无力赡养自己的父母而抛弃他们,就可能触犯了无情的法律,而且舆论也会指责他们心狠。可他们心中并不比别人少一份爱心和关怀。也许他们之中的一个人昨天还在北京或者上海打工,今天却被当地政府依照就业限制法令把他们清理出去!结果流浪街头,紧接着又被扔进收容遣送站……钱没有挣到,却还要倒贴进一笔收容遣送费!对于不让他们挣钱的制度,又应该作何评价呢?难道他们只能用贫困无助来爱自己的高堂老母,用清汤寡水来喂自己的孩子?
有人说,是农民进城抢了“城里人”的饭碗。似乎失业工人的命运是他们给弄糟的。这难道不是挑起对最弱者的厌恶和憎恨?难道农民是强盗?难道农民是一群无恶不作的混混?是从四面八方飞到城市的蝗虫?难道他们来到城市是接受恩赐,而不是靠出卖自己的智慧和劳力,挣得一分或薄或丰的收入?农民没有去强迫谁必须雇佣自己,他们是靠自己的血汗和辛劳!难道这就叫抢饭碗?难道这也是罪过?他们没有工作时,没有保险没有救济金,他们生病时,如果没有现钱,没有医院会收留他们,只能挨到油干灯尽的那一天,……与其说他们是在打工,不如说他们是在玩命!如果是你的父母,如果是你的兄弟姐妹,面临这样的处境在挣一份血汗钱,你还会认为实在是太过分吗?
恰恰相反,倒是城市通过职业保留制度,对职业工种进行分类,规定某些行业只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开放,而限制其他身份的人进入,才真正是弱肉强食,抢农民的饭碗砸农民的饭碗!难道城市的主政者们都孤陋寡闻,不知道这是南非实行种族隔离时的典型做法?是美国当年隔离和歧视黑人的手法?在2000年北京市限制没有北京户口的人当录入员,这难道和1892年美国的佐治亚州宣布雇佣自由黑人当排字工为非法,不是有着惊人的相似吗?难道中国的城市要想美国学习以南非为师?难道各级政府要继续推卸其为公民提供平等法律保护的责任?
我们不是讲集体人权吗?而中国城市实行的隔离和歧视针对的是占世界六分之一的人口!政府通过强行排挤农民身份的工人,来表达对城市户口失业者的关爱!对这种挖肉补疮的做法,难道良心上能够安宁吗?我们总是喜欢称“农民兄弟”,难道这是对待兄弟的方法?
也许有人会说北京已经就业压力很大,但我们不能因此把就业变成一种特权。古有明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既然“北京人”认为失业是件很痛苦的事情,为什么将有着农民身份的中国公民从工作岗位上赶走,用行政手段砸了人家的饭碗时,就能那麽心安理得?难道他们是贱民,不知道痛苦,不懂得尊严,不需要平等?他们就会心情舒畅得唱起“我爱北京”来?他们之所以遭到歧视性对待,不是因为他们不能吃苦,也不是因为他们缺乏工作能力,不是因为他们懒惰,不是因为他们违法,不是因为企业破产,只因为他们是没有北京户口!没人想到他们也是中国公民。可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法则肯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难道他们不算是“劳动者”?以户籍为依据厚此薄彼难道不是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允许进城农民干的,往往是为城市居民所不齿的所谓低贱工种,都与脏险累毒沾边。难道农民就是天生的贱种?如果是自由竞争,他们找不到别的工作,而只能干这些行当,也无怨尤可言。可这是以政府的名义强行限制的结果,难道这不就是对他们最大的歧视和侮辱吗?
由于政府随时都可能制定新的用工限制政策,因此进城谋生的农民也就随时要准备失业–不,他们连失业都不配更不配下岗,在中国连失业下岗都代表身份、等级和特权–,饭碗被砸了流浪街头又会被政府收容遣送!没有人问他们为什么没有了工作,警察只看结果:没有正当生活来源就可收容;没有人会问他们为什么租不起房子,警察只看结果:露宿街头便可收容;没有人会问他们如何才能再就业–其实他们也不配用这个词,因为他们是农民–,警察只看结果:盲流就应该收容遣送……难道中国的“农民兄弟”只配有这样的命吗?这一切的不公正也许他们都默默地忍受了,但是谁又能够使他们不想到自己的儿孙还是将和自己的命运一样,农民的儿子永远是农民!给他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又有多少学者官老爷们仔细思量过呢?他们因为失业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在举目无亲的城市,又有谁怜悯?他们不是到处乱窜的野狗,他们也是人,他们也是中国公民,仅仅只是因为法律强制给了他们一个农民身份!
《中国革命史》告诉一代又一代青年人,中国工人阶级和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因为,很多人昨天还是农民。五十年前,工人农民只是一种职业,而不是身份等级。而今天,这种天然的联系不再存在,怎么能够想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个人连成为工人阶级一员的自由都没有啊?!
似乎这样对待进城市谋生的农民还不够,许多学者官老爷和媒体还要对他们口诛笔伐,冠以蔑称:盲流!如果他们呆在农村,有人说中国农民安土重迁没有市场经济意识;如果外出寻找工作的农民又会被称为盲流,好像他们都是吃饱了撑着非要满世界转悠,让老爷学者们不放心似的!如果他们凭自己的能力进城找到工作又是抢城里人的饭碗!……这一切不能不让人纳闷,难道真是赵树理笔下的“常有理”再生了不成?
中国,你的良心在哪里?
自由无价
对农民的隔离是中国的耻辱。
我反对隔离,是因为隔离与公正相悖,与自由无缘。
五十年来,中国的隔离制度用活生生的事例,时时刻刻都在把它的丑陋展示给世界:自称为文明代表的城市,却是公民自由最坚决的反对者,它们自以为有给另一部分同胞画地为牢或者驱逐出境的权利。我不相信,一个城市在自称要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同时,不会因为对农民的隔离和歧视,而在当政者们的乌纱帽上烙上耻辱的印记;我不相信,一个国家在自称要实行法治的同时,不会因为对农民的隔离和歧视,而让人感到法律是言而无信的文献虚情假意的典范。
我反对隔离,是因为隔离肯定分裂。
五十年来,中国因为隔离制度的存在,而被撕裂成一块块碎片。中国的城市形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庄园,类似中国王朝时代的诸侯割据。在一个连起码的居住和迁徙自由都没有的国家,怎么可能出现民族的大融合呢?这是一个表面上统一的国家,却有着分裂的人民。隔离制度时时刻刻在用事实告诉每一个中国公民,中国并不重要,对一个人来说,你出生在哪里,那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除了你的户籍所在地,在中国的任何一个地方,你都只能是“外来人口”,规规矩矩作一个局外人那是你的本分。既然如此,我怎么能够去爱一个在法律制度上把我当外人的地方呢?
我反对隔离,是因为它无视尊严践踏平等。
五十年来,由于隔离制度的存在,农民成了没有首陀罗之名的首陀罗。农民不再是一种职业,而是一种象征中国最底层的身份。农民成了世袭的等级。事实上没有平等的就业权、没有平等的选举权、没有平等的教育权……他们改变自己身份的机会微乎其微。
……
建立在户籍管制基础上的隔离和歧视的幽灵,没有理由继续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肆虐游荡。中国不应重复美国和南非隔离制度的悲剧。
我不会幻望一夜之间,隔离就会消失,歧视能够匿迹。要消除中国的隔离将是一个充满曲折和斗争的漫长过程。中国需要有自己的反对歧视消除隔离的民权理论和民权运动。
我希望终有一天,从天山脚下,到东海之滨,从南海诸岛到大兴安岭,都能够听到自由的歌谣。
我希望终有一天,所有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中国公民都能够呼吸自由的空气。幅员辽阔的国土是世界上最雄伟的自由纪念碑。面对子孙后代,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我们用自己的血汗留给了你们一座自由平等的大厦。
我希望终有一天,平等之光照耀着神州大地的每一个角落。出身不再是决定一个人公民权利多少或者有无的标准。人人生而平等成为每一个中国人的信仰。无论出生在湖南还是上海、广东还是湖北,我们都是中国公民。四海之内皆兄弟。不再是城里人瞧不起乡下来的,北京人看不上山东来的。我们相互尊重,任何时候都能和衷共济。面对子孙后代,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我们留下的是一个真正的共和国。
——转自《问题与主义》(//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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