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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6月20日讯】 贪污、受贿到什么程度该判死刑,1997年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看来光是贪、受“10万元以上”,例如20万、30万,还可以不掉脑袋;判处死刑还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但什么叫“特别严重”可惜语焉不详。
于是我转而留心历年来报刊公布的案例,从中推断出大致的“价码”。记得在“文革”前和“文革”中,贪污1万元即为杀头之罪。以后,个人收入和物价不断上涨,“死刑价码”便开始一路攀升。八十年代初已经突破了“万元大关”,但还不到5万元。1982年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王仲被判死刑,“只不过”贪、贿了44000元。1994年8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善有因受贿51万元,得到的不是死刑,而是死缓。这个时候的“底线”大约已经升到了100万元:1996年河南省巩义市建设银行行长王永平因贪贿107万元、1997年安徽省蚌埠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李邦福因受贿112万元分别被判处死刑。但去年11月3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钦州市委书记俞芳林无期徒刑,因其受贿214万元,且认罪态度不好,也无立功表现;11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刘中山死缓,因其贪污400万元。
这样做似乎显得“宽宏大量”,只是不知道对广大人民“反腐败”的信心有无伤害。
(摘自《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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