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大钊 : 关于达姆弹定义和丁子霖女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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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6月18日讯】 马悲鸣先生最近谈达姆弹定义的文章引起我的一些思考,写出来与各 位探讨。有一点要声明:我写在这里的观点大多不是针对马先生的。
1899年海牙公约禁用的是“进入人体后易于膨胀或变扁的弹头”(“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gree to abstain from the use of bullets which expand or flatten easily in the human body, such as bullets with a hard envelope which does not entirely cover the core, or is pierced with incisions”)。马悲鸣先生所说的达姆弹(dumdums)是其中一种。
首先,根据海牙公约,我相信六四中解放军没有使用公约禁用的子弹 ,他们枪杀人民时用的是普通子弹。国产7.62毫米普通弹的蒙皮坚硬,不 易在人体内变形破裂,除非以比较正的角度击中大的骨骼。因此不属于“ 易于膨胀或变扁”子弹。从受害者亲属所提供的几例枪伤状况来看,虽然 严重,仍属于普通枪弹伤。应该指出,普通弹头的确能造成人体较大面积 的创伤。这是因为高速飞行的弹体携带有很大的动能,它在人体中受阻减 速时会将动能释放出来,造成弹道周围人体组织破坏并被弹体扯出体外的 现象。当击中人体坚硬部分时,弹体还会出现拐弯打横翻滚甚至破裂等现 象,造成的损伤就特别严重。颅骨被击中时出现半边头部被“炸飞”的现 象并不少见。
然而,没有使用公约禁用子弹来杀害人民,决不能证明解放军没有犯 下屠杀人民的罪行,更不能证明解放军的“仁慈”。我想大家都清楚,枪 是用于和武装起来的对手作战的器械,一旦把枪指向手无寸铁和平抗议的 学生和市民,犯罪事实就已经构成。使用或者不使用公约禁用的子弹,都 不能改变这一事实。相类似地,中共一直想把坦克规避“王维林”的电视 画面解释成解放军的“仁慈”表现,但并不成功。因为稍有常识的人都会 指出:坦克这种设备,在战场上碾压敌人是英勇的战斗,开到站着和平抗 议居民的大街上来“避人”,就是可耻的犯罪。
我不反对争论那天是否使用过达姆弹,以及其他关于当天发生的许多 具体细节。但我反对把举证责任不公正地强加在弱小无助的受害者一方, 反对把受害人在能力显然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根据普通常识做出的误判等同 于有意歪曲事实,更反对别有用心地把这种合理的误判提升到“罪恶”的 程度,以便为真正犯罪的当局开脱。
因此,虽然相信六四中解放军没有使用公约禁用的子弹,但我仍然认 为丁子霖等人指控解放军使用公约禁用子弹一事完全没有过错。他们秉承 良知说话,没有隐瞒或捏造任何事实。在能力受外界限制的情况下,即便 对一些现象产生误判,也不是他们的责任。
第一,要丁子霖来证明她的指控,是不合理的要求。就是说,丁子霖 不需要为自己的指控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她没有这个能力。解放军在六四 中有没有使用公约禁用的子弹,本应当由政府出来说明。举证责任由具有 举证能力一方承担,这才合理。试问丁子霖有掌握六四当天解放军弹药配 备情况资料的能力吗?有到现场搜集弹头送兵器专家研究鉴定的能力吗? 有指示法医鉴别伤口并提交致死物体分析报告的能力吗?都没有。她和其 他受害者家属一样,是无权无势的个人。他们所要求的证明,只有那个由 人民税金供养的政府才能做到。但这个政府不想帮助他们,还想迫害他们 。
第二,没有举证能力的受害方能不能提出指控?答案也是肯定的。受 害者亲属根据受害者的受害惨状提出怀疑直至提出指控,都是正当的,是 他们的权利。国家则应当负责进行调查,再根据调查的事实来支持或否定 指控。决不能以受害方无法举证而拒绝他们的指控。刑事案件之所以需要 公诉,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受害者很难或者完全不能进行有效的举证,只能 借助国家力量汇集证据。如果没有举证能力者就不能指控,则大多数受害 的弱者就永难伸冤了。
第三,受害方需不需要先弄清达姆弹“定义”和制造工艺再提出指控 ?也不需要。了解定义等知识当然好,但不了解定义而了解其他有关特征 者,仍然可以依据那些特征提出指控。不了解“枪”、“子弹”、“炸药 ”等定义的人很多。但这决不妨碍当事人提出关于枪杀,爆炸等罪行的指 控。因为还有很多其他知识可以帮助人们做出判断。就达姆弹来说,实际 上只有很少的人对它的“定义”有了解,绝大多数人则根据常识进行 判断。这常识说起来还是中国政府宣传的结果。政府的宣传工具曾多次指 责帝国主义者在战争中使用达姆弹,那些宣传也没有讲究什么“定义”, 大多是些渲染达姆弹伤口惨状的文字。长期受到中共宣传影响的中国人, 当然会把惨烈的伤口和达姆弹联系在一起,一看到大面积破坏的枪伤就想 到达姆弹,实在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
丁子霖们应该而且可以做到的事就是:秉承自己的良知说话,不故意 隐瞒或捏造任何事实。事实证明他们做到了,这是经的起各方检验的。
六四后一直有一种以公允相貌出现的家在强弱悬殊的两造间当“ 裁判”的现象。他们好像对双方一视同仁,实际是有意地拉偏架。因为他 们故意忽略了政府和受害方实力地位极不平衡的事实:政府太强大,不仅 拥有暴力专政机器以压制异己,拥有雄厚资金以宠惠仆从,更独占有一切 宣传工具以操纵人民思想。而受害的民众则太弱,他们根本派不出兵,发 不出钱,甚至没有在电视上发表哪怕一分钟申辩的机会。正常观察能力的 人都不可能看不到这种差别。因此,任何忽略这个巨大差别,硬要把两造 放在平等地位上来要求的做法,都是不公正的。
我劝那些热衷公允角色的人士:等到哪天丁子霖们拥有几座全国性的 电视台和报纸,拥有从各级行政机关及时调阅资料的能力,或者还拥有些 警察设施,随时可以把不和自己保持一致的人弄进去“改造”一番的时候 ,再来讲究公允不迟。
还有些人,甚至不满足于硬把两造放在平等地位上来要求的做法,更 进一步向权势者靠拢。对于势力强大的罪犯,他们总是千方百计给予宽容 辩护;而对于无权无势的受害民众,他们极尽严苛挑剔之能事。
例如清查六四死难人数的事,本属于政府的职责。在中国首都发生了 那样大规模的杀人事件,政府有一切责任尽快完成调查,如实向全国公布 死伤情况、肇事者和责任者姓名和有关作为、以及善后处理办法等等。中 国政府在这些事上恶意不作为,已经构成渎职罪行。民间一些人士勉为其 难,自费进行调查,是非常不得已的。民间个人搞这种调查,能力绝对不 足。比如丁子霖,连北京各医院的伤亡报告都集不全,更不用说汇集派出 所户籍资料和各相关单位人事档案进行核对了。因此她弄出来的资料不全 面,有错误等是在所难免的。民间人士搞出的结果不正确,本是政府渎职 和恶意干扰的结果。面对这样的现实,但凡有些良知的人,都会谴责政府 的罪行。而那些精于逢迎权贵作践弱小的人士,却集中力量去发现弱者的 缺陷,抓到把柄后就狂加罪名,然后宣判:像你们这样造谣惑众的人渣, 早就该杀,杀一百个也才五十双!一副除弱务尽的英勇架式。
易于逢迎权贵而作践弱小,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光彩传统。西洋 马列邪教入侵中华以后,强化了这一传统。在一个弱者不积极维护弱者的 社会里,公民意识难以萌发和成长,独裁政权当然就容易保住江山,这并 不难理解。
原载《大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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