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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5月22日讯】
焦点一,张航的犯罪行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焦点二,刘敏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焦点三,刘敏提出的45万索赔数额是否过高。
庭审
深圳市中院昨天下午公开审理内地首例因贞操权受侵害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案。26岁的深圳某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敏因不幸遭遇强暴,怒而向已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澳大利亚华裔施暴者张航索赔45万。由于双方当事人一个正在美国公干,另一个尚在监狱服刑,昨日庭审中的精彩辩论大戏主要由诉讼双方聘请的共3名律师担纲。
“身为澳大利亚公民,张航在本案犯罪过程中把刘敏禁锢了4个小时,进行了多次残酷的奸淫,给刘敏的身体、身心健康及恋爱婚姻家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精神损失。”刘敏的代理律师金永泉说,“结合国内外相关法规判例和张航承担责任的实际经济能力,我们提出的45万赔偿数额合情合理。”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8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金永泉认为,“其他人格权益理所应当就应该包括贞操权”。金永泉说:“顾客在麦当劳用餐被异物划伤喉咙,精神损害赔偿都高达数万元,刘敏在强奸案中遭受的精神和肉体伤害远大于此。”金永泉认为,罗湖法院一审判决的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不足以抚慰刘敏内心的创伤。
张航的代理律师卢林说:“由于是涉外案件,在内地又是首例,这宗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案的判决结果必将在国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卢林说,张航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没有理由再为自己的同一行为接受双重惩罚。“有关贞操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张航的另一名代理律师田锡平说,“法律依据都不存在,再提出45万的索赔额就显得不太合理了,首先从法律上就站不住脚。”卢林进一步指出本案判决的深远意义,“如果深圳中院裁决支持刘敏的45万索赔要求,其巨大的参考效益极有可能引发全国强奸案受害者的诉讼浪潮。”
昨日的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由于最后双方均拒绝接受调解,法庭将择日另行宣判。
案情
这宗沸沸扬扬的“贞操权”官司可以一直追溯到3年前的一宗强奸案。1998年8月15日,在深圳某英语俱乐部举办英语口语对话活动中,时年26岁的深圳某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敏结识了澳大利亚籍华人张航。当天下午5点30分活动结束后,张航带刘敏来到他的住处———深圳罗湖区某花园10楼A座。两人在客厅里用完晚餐后,张航以带刘敏看澳大利亚风景照片为由,将刘敏带到他的卧室,用暴力殴打等手段,先后在床下、客厅以及卫生间对刘敏实施了多次强奸,并将刘敏非法禁锢在其住处长达4个小时。8月16日凌晨,刘敏趁张航上洗手间之际用客厅的电话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张航住处,将张航当场抓获,受害人刘敏至此才被解救出来。
法医鉴定认为刘敏的左肘、左腕、颈部等均有多次损伤,且处女膜系新鲜破裂。刘敏的阴道提取物上的精斑系张航所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张航强奸罪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航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发回深圳中院重审。深圳中院于2000年6月9日再次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张航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应依法予以严惩,遂一审判处张航有期徒刑12年。被告张航仍不服上诉,被广东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张航仍在申诉。
语录
张航代理律师:田锡平、卢林(下简称田卢)
刘敏代理律师:金永泉(下简称金)
田卢:“对于本案的事实部分,我们有一点需要补充。张航说,他和刘敏是在谈恋爱过程中发生性关系的……关于这一点张航已经向省高院提起申诉……省高院正式受理申诉请求的文书还没有看到。”
金:“如果是谈恋爱,张可能把刘敏禁锢在室内长达4个小时吗?如果是谈恋爱,张可能在刘敏身上留下多处伤痕吗?如果是谈恋爱,刘敏可能打110报警吗?天下没有这样谈恋爱的方式。可见,所谓在恋爱过程中发生性关系只是张推脱责任的借口而已。”
田卢:“我们认为张航的行为并不是在公开场所进行的,对刘敏的名誉、社会评价并没有明显的影响。实际上我们注意到,刘敏在事发以后,工作照常开展,并从一个普通的职员顺利提升到总经理助理的职位,这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金:“我想提醒对方律师注意的是,在案发前,即1998年8月15日以前,刘敏就已经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而非对方所说的在事发以后才提升至总经理助理的职位。”
金:“关于此案赔偿数额,我们专门找来相关的美国判例,在这一系列判例中,被害人一方都得到了数十万美元的赔偿……”
田卢:“对方主张用一个美国的判例来作为中国法院判决澳大利亚公民的依据,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如果我们要求美国法院依据中国法院的判例来判案,结论自然不言自明。因强奸提起贞操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尚未有相关判例和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使有,也只是民法通则中原则性的规定。而贞操权的赔偿在我国没有具体法律规定,这不论是在刑法、刑诉法、民法通则还是司法解释中,均是如此。”
何谓贞操权
何谓贞操权?昨天记者特地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山大学法律系教师卓冬青。
记:贞操权是什么?它属于生命健康权的一部分吗?
卓:贞操权在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有学者认为贞操权是“人的性的纯洁性及良好品行,包括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我认为贞操如果要在法律上确认的话,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既不包括在生命权中,也不包括在健康权中。同时,由于目前法律对贞操权尚无界定,以贞操权受侵犯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但如果受害人的性受侵害,如被强奸,致使身体受到伤害,可以健康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记:强奸犯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是否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卓:我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受理。因为有的犯罪行为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或其结果必然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导致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而出现非正常的精神状态。所以应予受理。
记:有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没有列入贞操权是立法真空,您对此有何看法?
卓:我个人认为可以理解。因为对贞操权的界定确实需要慎重。同时,如果贞操权一旦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就涉及如何保护,侵害标准的确定等一系列问题,并不是简单地写三个字。(//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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