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处女嫖娼案”判决是我国法律的最大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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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5月11日讯】“处女嫖娼案”受害者仅获赔74元,专家称此判决于法有据但最大的悲哀正在于国家赔偿法的缺陷
据《青年报》报道:一件荒唐的“处女嫖娼案”,前天在陕西咸阳秦都区法院一审宣判,受害者、19岁的清白少女麻旦旦仅获赔74.66元(见本版昨日报道)。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袁曙宏教授并未表示吃惊,他认为这件案子最大的悲哀在于《国家赔偿法》本身。
他说,法院的判决是根据国家赔偿法作出的,按照国家赔偿法,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国家平均工资标准来赔,一天也就几十元钱,所判决的74.66元可能是按原告被关押一天或一天半的赔偿标准来计算的。
袁指出,目前《国家赔偿法》中的缺陷主要在于:第一,赔偿数额标准太低,一个人被无辜关了10年赔10万元钱,赔偿额少得可怜;第二,对于违法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只赔偿物质性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赔偿只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形式;第三,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因此,在这件案子中,只是误工费按实际损失赔偿,对医药费实报实销,不仅原告所要求的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全部被驳回,而且获得了令人感到不可思议和屈辱的74.66元。
《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制订,曾被称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难尽人意。赔偿案件之少、获赔数额之低、索赔之艰巨,甚至使不少人对这部法律失去信心。
法学界对于修改《国家赔偿法》呼声一直很强烈。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作为议案领衔人提交了“国家赔偿法亟需修改”的议案,对扩展国家赔偿范围、设置合理化的刑事赔偿程序、改变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等提出修改建议,尤其要求加大国家赔偿额标准、设置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增设惩罚性赔偿。
法学家们指出,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已取得了重大突破,而国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动用国家机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对其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尤为严重,因此国家侵权同样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处女嫖娼”,荒唐之至!袁曙宏分析说,公安机关执法的关键在于先取证后处罚。案件中派出所人员是先把这个女孩子抓起来再取证,明显违背了执法原则。而为找到所谓证据,公安人员不惜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把女孩认定为“男子”,以此指认她有“嫖娼”行为,这是涉嫌伪造证据,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袁说,公安人员对原告所采取的一系列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对有关责任人员理当予以严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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