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再发表官方评论,指“不容法轮功在港横行”,有关官员又多番表示,期望特区政府“妥善处理法轮功问题”,特区政府受到中央的压力,实在已表面化,不容否认也毋须否认了。本来一切依法办事的特区政府,对任何社团活动、社团宗旨及信仰都是既不必研究也不必表态的,只要不涉及违法活动,一切听之任之。然而在“一国”的压力下,董特首不得不在立法会表示,法轮功“多多少少有点邪教性质”,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更是离谱,在上星期四说法轮功是“左道旁门”,“导人迷信”,“有好多中国民间传统迷信色彩!”
政府一旦用“反迷信”的思维方式去反对宗教活动,社会就不会有宗教自由了。早些时候,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在香港表示,法轮功“反科学”。笔者实在很难明白,如何用科学的准则去要求宗教,而他这个宗教事务局局长又是怎样去处理宗教事务的。
科学、宗教、艺术,早有学者作清晰的界定,认为科学追求的是“真”,宗教追求的是“善”,艺术追求的是“美”。我们不能要求从事科学工作的人,他的研究一定导致“善”,否则别说大量杀伤性武器不会制造出来,甚至核子裂变、聚变的研究以至基因研究都不容许了。我们也绝不能要求艺术创作一定要“真”,否则魔幻小说、童话、《西游记》等巨著就都要否定了。同样,我们也不能以“真”来要求宗教,基督教的《圣经》记载耶稣给人治病,用手一摸盲人就重见天日,这是“科学”还是“反科学”?要说“邪教”,耶稣就是因为当时被人指为“邪教”才会被钉十字架的。
法治社会只以法律来管制一切“人的活动”,包括科学、宗教、艺术,而绝不涉及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管治就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只有意识形态的管治,才会用科学的标准去取缔宗教,用道德的标准去禁制艺术……。这种错用准则的管治其实只出于一个原因──就是当权者感到权力受到挑战。特区政府的权力来源自中央,源自“人治”的“一国”,特首和保安局局长守不住法治原则而一再“表错情”,也是基于保住权力的原因。
--转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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