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3月20日讯】近日,大洋网记者在山西省运城市采访,听到了这样一件事:运城市盐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旭明在查办案件时,压案不报,致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据《大洋网》报导, 李旭明现任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此前,任该院反贪局副局长兼三科科长。1999年6月4日,运城市盐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李在查办市建行证券部席炳林挪用公款一案中压案不报等问题。
区纪委立即责成有关人员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办案组人员历时半年,调取了席炳林的全部案卷材料,走访了原办案人员及原检察院领导和现任领导,终于使案件水落石出。为慎重起见,专门召开了三次常委会对此案进行研究讨论。
2000年元月5日上午,区纪委常委会听取了调查组关于该案核查的进展情况报告,认为此案的焦点在于席炳林是否涉嫌犯罪,构不构上立案。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责成区检察院派出专人,按程序立即认真办理席炳林一案,对席炳林一案拿出性质的认定。
2000年元月6日,区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后一致认为:被举报人席炳林1994年12月23日挪用公款50万元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2000年元月10月,调查组起草了一份《关于反映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李旭明有关问题的调查进展情况报告》,报告说,1995年12月份,李旭明带领全科人员,对席炳林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初查。从1995年12月至1996年元月,主要证据已基本取得,赃款及利息全部追回。这起案件本应移送起诉部门,而李旭明未和任何人商量研究,也不向院任何一位领导请示汇报,将此案压了下来,时近两年。调查报告建议对李旭明予以立案,对另外举报材料反映李旭明其他问题一并查处。
2000年元月11日,区纪委、监委在听取汇报后认为:1995年12月中旬,李旭明得到关于席炳林挪用公款的犯罪线索,即组织和带领全科人员于12月20日对当时因其他犯罪被羁押于运城市看守所的席炳林进行提审讯问,同时开展全面调查取证。至1996年1月11日,基本查清了席炳林利用职务之便于1994年12月23日挪用公款5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犯罪事实,并追回了赃款50万元及利息6.1万元。据法制日报报道,在人赃俱获的情况下,李旭明不请示不汇报,违反赃款赃物管理规定和办案的程序,将赃款退回建行,将利息交检察院财务,将案件的侦查工作停顿下来,使这一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没能受到应有的刑事追究。纪委常委会人员研究决定,对李旭明在办理席炳林一案中违反有关规定和办案程序,不履行职责,构成严重失职,应追究党政纪责任,并予以立案调查,继续对新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为此,纪委和监委联合出台了一份运市纪监报〔2000〕第1号专题报告,请示区委、区政府。而区委区政府没有任何一个领导在这个报告上做文字批示。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席炳林在受到李旭明查处时,已经因挪用公款48万的另一个案子受到该院其他科室的查处,并收押在监,正起诉移送审判机关。加上李旭明正在查出的50万问题,将是一个百万元的大案。由于李旭明的行为,造成了席炳林逃避法律,至今仍逍遥法外的严重社会后果。
时隔数日,也就是同年同月的1月23日,在盐湖区委常委会召开的会议上,李旭明不但没有受到党纪国法应有的惩处,反而被提拔重用。就在这个会上,通过了李旭明为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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