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的负担问题
农民负担是一个历史范畴。历代王朝的兴衰,都与农民负担问题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也一直存在着农民负担问题,但作为农村乃至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却是8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事情。多年来,国家对减轻农民负担非常重视,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解决农民负担问题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目前,随着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民负担仍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之,任务仍十分艰巨。
一、什么是农民负担问题
一般来说,我们通常把政府及其部门向农民征收的一切税费,包括税收(明税和暗税)、乡统筹村提留、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集资、摊派、罚款等统称之为农民负担。如果进一步思考,农民负担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其一,它既是一个客观范畴,也具有主观特性。从客观方面来看,农民负担是实实在在的物资支出或货币支出,没有这些实际的支出,农民负担就无从谈起。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农民负担又是负担主体农民的一种感受。从这个意义上来讲,80年代农民负担问题的提出与农民自身因素的变化有着极大的关系。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的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并由集体统一使用,组织集体劳动,农民个人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产者。当时收益分配的顺序是:(1)全年收获的收入首先扣除当年生产费用,包括:种子、肥料、农药、燃料、机耕费、排灌费、农机具维修费及小型农具购置费、耕畜饲养费和固定资产折旧等生产过程中直接耗费的生产资料价值;(2)国家税收和粮食统购任务;(3)管理费;(4)集体提留;(5)社员分配。在这种收益分配体制下,先进行集体的和社会的扣除,后给社员分配,并不直接由农民承担负担开支。因而,农民没有切身的负担感受。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农村普遍实行了以家庭 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随之,农民的身份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农民不再是单纯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产者,而是相对独立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是理所当然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对土地享有充分的经营使用权,直接享受着经营所带来的利润。所以,农业经营上的变化引起了农民财产观念的变化,唤醒了农民的主体意识,使农民增加了对外来负担的敏感性。
其二,它既有量的规定性,也具有质的内涵。所谓质的内涵,也就是政府同农民的关系问题。只有能给农民带来看得见实惠的社会变革和经济改革,才能赢得农民的真正支持。在国内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广大农民不仅提供和保证了战争物资的供给,而且付出了极大的牺牲,负担不可谓轻。但解放区的广大群众,特别是贫苦农民,没有任何怨言,而是争先恐后,踊跃输粮输人,所以,农民负担问题有时是用数量说明不了问题的。其根本性在于政府与农民的利益是否完全一致,在于民心的向背。
其三,不仅具有经济属性,而且具有政治属性。“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本质是农民的物质利益问题。保护还是损害农民的物质利益,突出表现在农民负担问题上。曾经指出:“减轻还是加重农民负担绝不是少拿多拿几个钱的问题,而是保护还是挫伤农民积极性的问题,是促进还是阻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问题,是增强还是丧失农民群众信任和拥护的问题。必须把减轻农民负担问题提到这样的政治高度来认识,提到共产党的宗旨和农村政权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农村是共产党革命的摇篮,农民是革命的主力军。没有农民群众的巨大牺牲,就不可能取得革命的胜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的一贯宗旨。中国80%的人口都在农村,与农民关系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是否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如果这方面出了问题,可以说我们就失去了最广大、最可靠的同盟军,我们的立国之本就会动摇,我们的事业就很可能葬送。”所以,农民负担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政治问题。农民负担不仅具有经济属性,也具有政治属性。
二、农民负担对农户经济生活的影响
农民负担对农户经济生活的最直接影响是减少了农户的可支配收入,但具体分析,其作用又是多重的。
从生产方面来看,农民负担相当于提高了农产品的要素投入价格,增大了农产品的边际产量成本。由于农产品市场大多具有完全竞争市场性,所以农户只能是产品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其面对的市场需求曲线是一条水平线,即图1中的DD线。DD线也代表农户的平均收益(AR)线和边际收益(MR)线。这是假定农户是理性的,即能较好地计算自己的成本和收益。在没有农民负担的情况下,农户的边际成本(MC)和平均成本(AC)线如图1所示,其均衡价格为P′。如果考虑农民负担,其结果是:在短期内农户的MC线将上移变为MC′,平均成本AC线将上移到AC′。这时均衡价格应当是P〃,均衡数量应为Q〃,但在短期内农户无法调整产量和生产规模,并且又只能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所以这时农户要承担一定量的亏损,其大小如图1中S□P′HFP〃的面积。在长期内,农户将调整产量和生产规模使Q′变压为Q〃,这时如果市场价格P′不变,则农户的亏损额将减少为S□P〃P′GE,S□P〃P′GE〈S□P〃P′HF,但并没有解决农户的生产亏损问题。这时农户有三种选择:一种选择是寄希望于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即只有当P′上涨到P〃时,亏损额才消失,这时,农民负担的直接结果是增大了农户的市场风险;另一选择是想方设法降低生产成本,使AC′下移和MC′下移,这时农民负担所起的作用是促进农户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还有一种选择是转移,即农户将资金、人力等转移到其它产业中去,这时,农民负担对农户生产的影响是降低了农产品的生产量,削弱了农业的发展后劲,但对其它产业的发展有刺激作用。当然,农户的选择有可能也是上述三种情况的某种组合。所以,单纯从生产方面来看,农民负担的作用是很重的。
从消费方面来看,农民负担的作用较清楚,就是降低了农户的消费水平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户消费结构。但其对生活资料消费和生产资料消费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农户选择宁可压缩生活资料消费而不压缩或较少压缩生产资料的消费,因为生产资料的消费直接决定农户下一阶段的消费水平。所以,农民负担对农户消费的影响最主要的是降低了农户生活资料的消费水平。
上述分析如果考虑到农产品数量的减少有可能导致农产品价格的上涨,这时农民负担导致的农户收入的减少程度要比原来小些。
另外,如果农民负担额不确定,年年变,则会导致农户预期的不稳定,从而导致农户决策的不稳定,进而导致农户的生产规模和生产结构处于一种经常变动状态,其结果是增加了农户生产经营中的“菜单成本”,加重了农民负担对农户经济生活的不利影响。
农民负担对农户经济生活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减少农产品供给量;(2)迫使农户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3)刺激非农产业的发展;(4)主要降低农户生活消费水平;(5)增加“菜单成本”。总的影响取决于上述五个方面的综合作用。
三、农民负担重的原因与对策
农民负担重的实质是农村基层政治权力对经济权力的过度侵蚀。一般情况下,政治权力要通过对经济权力、军事权力、文化权力等的作用来体现其存在性,并实现政治权力的目的。如果政治权力对经济权力作用过度,就构成政治权力对经济权力的侵蚀或过度侵蚀。在中国农村,之所以存在政治权力对经济权力的过度侵蚀,其主要原因有:(1)政治权力的监督机制弱化;(2)农民经济权力没有或只具有弱保护功能,或者要达到一定程度的保护,需付出高昂的费用;(3)政治权力的产生主要来自上面;(4)领导决策者是“经济人”。决策者在决策时,主要考虑的是个人边际收益和个人边际成本,当个人边际收益等于个人边际成本时,决策者的总效用达到最大值。这样,在缺乏有效监督和对方保护功能弱的条件下,农村基层干部建立在个人边际收益和个人边际成本基础上的决策就有可能得到实施。在存在外部性的条件下,个人边际收益并不等于社会边际收益,个人边际成本并不等于社会边际成本。在个人边际收益大于社会边际收益、个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的条件下,决策的结果是社会边际成本大于社会边际收益,从而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所以,上述四个方面的原因是农民负担重的根本致因。
另外,政治权力对经济权力的作用形式不规范也是导致农民负担重的一个重要因素。政治权力对经济权力的作用形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制度方面,一个是机构方面。制度方面主要包括现行财税体制及国家有关的经济法律、政策等;机构方面主要指现行的国家管理经济方面的机构的总和。现行农村政治权力对经济权力的作用形式不规范主要表现为:(1)农村财税体制不规范,现行农村财税体制对增加农民负担有鼓励作用;(2)国家的有关政策不合理,没有注意研究城市和乡村、农业和非农业省份、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区别;(3)法制不健全,执法不力;(4)乡村组织制度没有完全理顺,尤其是村级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5)县乡机构臃肿,该设的机构没有设起来,该撤的机构撤不下去,人浮于事。上述五个方面的因素共同构成了农民负担重的重要原因。
再次,政治权力主体与经济权力主体目标取向的不同,也是在研究农民负担重的原因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在目前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条件下,农民的目标取向与政府的目标取向有时是不相同的,其中主要的目标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宏观利益与微观利益的冲突;(2)集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3)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冲突。上述目标取向的不同,会导致农民与政府对同一“负担量”产生不同的价值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负担主体有时也会对合理的负担产生一种“重”的感受。(战略与管理,2000-01)
(转自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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