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气读完《网易.新闻综览》2001年2月22日的一篇文章:《刑讯逼供又酿惨剧──辽宁一工人经历十四年冤狱》,我的心又一次被深深地震撼了!
1986年10月29日下午4点多,辽宁省营口县(现大石桥市)水泥厂职工李化伟发现其21岁的妻子邢伟在家中被杀。公安部门因为“没有找到可疑的人”,作为丈夫的李化伟便“顺理成章”地成了重点怀疑对
象。经过一系列刑讯逼供等种种卑劣手段,3年后的1989年12月4日,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化伟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化伟不服上诉,1990年1月12
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下达终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来,李化伟从死缓改为有期徒刑19年;再后来,“因在狱中拒不认罪,人家可以获得减刑,而他却不可以”。直到2000年6月,辽宁省海城市检查机关在监狱中发动犯人检举他人犯罪,争取立功活动,真凶江海才被揭发出来,并于当年7月落入了法网。江海在供述了自己于1988年、1993年、1995年连续杀死3名女青年的案件时,又交代了杀死邢伟的经过!江海住在李化伟家斜对面,1986年时刚17岁,正读职业高中。作案后因侥幸过关,长大后娶妻生子,还混进了某派出所的协勤员队伍,开起了警车。只是恶性难改,一起又一起地制造命案,直至被揭发。
如果说,当年的办案人员因为江海年少而疏忽了他,虽然已经犯了巨大错误,却也情有可原的话,那他们以后的种种做法岂但是不可饶恕,简直是令人发指!
首先,几个办案人员对李化伟进行了残酷的逼供。整整3天3夜,李化伟就嚼了一块馒头、一个窝头,喝了几口剩汤。那么冷的日子,李化伟低着头,汗如雨下,浸湿了地板。接着,李化伟的母亲杨素芝也被
抓到公安局,从当天下午两点半一直审到深夜一点多钟,杨老太太在极端的恐惧下,被迫按办案人员的口吻编出了儿子杀死邢伟后到家里跟她说了的口供,才被放回家。
至于解决一连串的“技术性问题”则更绝了:案发现场的勘验结果表明,邢伟被杀于下午3时左右,而李化伟此时正在厂内上班,并有大量无法否定的证人。怎么办?那就将原法医现场勘验结论推翻重来,将作案时间大幅度提前到中午12时左右,而这个时候李化伟正在家中,不就具备了“作案时间”吗?
可是12时左右邢伟不但还活着,而且当天下午大约2点钟,还有熟人看见过她。怎么办?那就对几个作证者进行威胁──你们听着,“给犯罪份子作证,是包庇罪”!强迫他们改变了证辞:“可能记错了,
是头一天见到的邢伟。”可是头一天邢伟根本不在家呀。那打什么紧,只要没人再来追究就行──堂堂公安人员,哪个草民吃了豹子胆,敢来太岁头上动土!
至于作案凶器上留下的指纹和现场足迹均与李化伟对不上号。那就更好办了。把它说成“现场遭到严重破坏,未发现有检验价值的手印”等等,不就解决了?还有,李化伟衣领处的血迹,原法医检验的结论
是“擦拭”,起诉时用刀片刮掉,改为“喷溅”,不就成了他“杀妻”的“重要证据”么?到了这一地步,相信人们对案发现场提取的重大线索的指纹、足迹被全部隐匿,此案前期50多天的侦察取证所获
得的大量有价值的材料,莫名其妙地“散失”,该不会再感到惊讶了吧?
要说,酿成这桩冤案的公、检、法人员,工作还是非常认真负责的。你看,1986年10月29日发生的案子,在案发52天后的12月19日,才将“犯罪嫌疑人”李化伟铐到县公安局;直到3年后的1989年12月4日,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在这段时间里,检察院4次退回补充侦查,合议庭5次召开会议研究案情,3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3次向辽宁省高级法院进行疑难案件请示,营口市政法委还为此召集
公、检、法“三长”会议,才定下判决结果。或许,正是因为有过这“认真负责”,才使得李化伟的父亲李明齐,虽然不惜倾家荡产,“跑北京,去沈阳,一封又一封申诉信,能想到的部门都寄了”,踏
上了为儿子申冤的漫漫上访路,却始终没有结果?
要说,李化伟还是幸运的。他没有被“立即执行”,毕竟留下了一条命,尽管邢伟的父亲邢玉义因为女儿的“血债”无人抵偿而不断跑衙门质问,并与李家结了14年的仇。可是当去年7月,真凶落网,李、
邢两家如梦初醒,痛心于14年的仇恨竟是在血肉相残后,又怎么样呢?李化伟至今仍在狱中。尽管李明齐从去年7月起,又多次前往有关部门申诉,希望能放儿子回来,可当地司法机关说,根据法律程序,只有在法院对江海作出有罪判决后,才能宣告李化伟无罪。而酿成此冤案的有关人员呢?据说,当年封建社会中还有这么一条法律:法官错判了罪人,要抵罪;错杀了无辜,要抵命。如今不同了,封建遗毒要彻底清除,自然不能再搞那一套了。于是,当年的专案组长孙某已经光荣退休;当年的公安局长现为营口市中级法院领导;而当年其中的一名公诉人现已升任营口市检察院领导。
俗话说,纸总是包不住火的。可是,这么一桩疑点甚多的冤案,从县公安局到市检察院,再到省高级法院,甚至“199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向辽宁省高院发函,要求该院复查并将查处结果详细上报”,竟
然也没能将案子翻过来。这,究竟说明了什么?我不知道这桩冤案究竟牵涉了多少司法人员。我只是想:在这些司法人员中,难道没有一个敢于真正坚持办案的一个基本常识,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吗?没有一个敢于质疑并坚持查清该案的种种疑点吗?我又想,对于人命关天的案子尚且如此,那么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营口等地的公、检、法部门搞刑讯逼供、甚至作伪证的,又该有多少?或许有人会说,这只是个别现象,主流还是好的。就算如此吧,就算此种现象只占百分之几,甚至百分之零点几吧,然而对于受害人来说,却是百分之百啊!李化伟被判刑后,其辩护律师多次去营口中院质
问:既然李是真凶,为什么不杀?主管副院长说:李化伟不能杀,这个案子还有“翘脚”(当地土话:具体指本案中还有没查清或没落实的问题)的地方。好啊,既有“翘脚”,那又凭什么抓,凭什么判
呢?我们说,人权最基本的是生存权、发展权。可是,如果司法腐败不铲除,谁来保护我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在李化伟冤案中,人们看到的只能是当地司法部门对普通百姓人权的蔑视与践踏!别以为受害
者仅仅是李化伟。没有民主与法治,就不可能彻底铲除司法腐败;而司法腐败不铲除,今天是李化伟,明天就可能是张化伟、是王化伟;就可能是你、是我。
〔转载自《民主论坛》;//asiademo.org/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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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淦小档案】
◆沈淦,1952年生,江苏省南通市人。
◆1969年:下乡种过田,喂过猪.
◆75年:回城卖过肉,拖过货。
◆后又上了几年学,当了10年中学教师。
◆现供职于南通市教育科学研究所,为《南通教育报》编辑。
◆有两个常用笔名“蒲云空”、“吴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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