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月20日电】信报2月19日报道,最近一段时间,关于政治体制改革话题又开始渐渐浮现。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讨论离不开对<<宪法>>的讨论。大陆的改革稍有深入,就难免要触动<<宪法>>。这一点是大陆朝野和海内海外少有的共识。修宪倡议和《宪法》修改频频出现正是最有力的证明。现行《宪法》究竟是好《宪法》还是坏《宪法》是应完全废弃,还是只需作局部修改?对这样的问题,有两种大不相同的答案。
一些人认为现行《宪法》基本上是一部好《宪法》,问题是没有实施好。一旦宪法条文能全部兑现,中国将名副其实地成为一个宪政国家。因此对这部《宪法》只要稍作局部修改即可。许多国内外的《宪法》学家、政治学家和中国问题专家都持这种观点。
最近美国一位核物理学家名叫Koontz的博士在他的个人主页上撰文说,在阅读(中国)宪法时,你会发现,中国居民享有相当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集会自由和出版自由。事实上,中国的宪法比美国和其他多数西方国家还自由。中国《宪法》中列举的公民权利之多,常常使一些人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中国的人权问题是中国政府未能履行其《宪法》的规定所造成的。
另一个观点认为,中国的现行宪法本质上就是一部坏宪法,如果这部,《宪法》中的理想和目标能够全部兑现,它所造成的恶果将比现在严重得多。因此,这部宪法非废不可,须推倒重来。本文即持这种观点。中国大陆现行的八二年《宪法》究竟有什么错?
这部《宪法》所依据的正义观依然建立在强权和暴力而非和平与理性的基础之上。,<<宪法>>是暴力革命的直接产物,并要永远独占暴力革命的成果。《宪法》高度肯定四九年暴力革命的成果和随后确立的无产阶级专政。现行《宪法》中危害最大、造成《宪法》内容最大矛盾的就是其序言中的“四个坚持”。它们的直接逻辑推论就是,神圣化了的马列毛邓意识形态“授予”坚持该意识形态的共产党绝对的、永久的、无限的领导权。这就使得《宪法》正文中所规定的“选举”条款成为空话。况且在中国宪法之上,有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在党章之上有中共领导人的专横意志《宪法》从来就无足轻重。
把歧视公开合理法
所以该《宪法》所保障的是专横的权力、无限的党权和政权,是一部权力无限的<<宪法>>,而不是一部限权《宪法》。《宪法》所使用的仍然是革命的辞藻《宪法》的任务不是保障公民的自由,而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中国版本人民民主专政,建立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中央集权政府,消灭剥削阶级。
这部《宪法》在本质上仍然建立在阶级斗争学说之上。《宪法》所规定的目标和四项基本原则每一项都是以阶级斗争学说为基础的。这部<<宪法>>所建立的并不是一个共和国,而是以阶级名义的共产党的绝对统治,并因此对其他阶级实行公开的歧视。《宪法》有了最高的目标和追求之后,人民被分成两类,一类是赞成社会主义的人,另一类是反对社会主义的人。《宪法》规定后一类人必须遭到镇压.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有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分,进步阶级与落后反动阶级之分;在实践中,则对非党员实行公开的歧视。连一八年的俄国苏维埃《宪法》中都未曾提到共产党的地位,中国<<宪法>>却规定,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永远是中国人民的主宰。《宪法》过去是,将来也随时可能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宪法》的制订缺正当性
这部《宪法》的制订缺乏正当性,其制订和修改从没有经过自由的、充分的公开讨论。《宪法》的起草者的身份是不公开的。《宪法》未经过正当的批准程序,没有经过特殊的制宪机构或全民公决来批准。而那些通过《宪法》的人大代表又是由共产党任命的未经过自由、公平、竞争的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产生是基于人口的比例而没有充分反映地区的差异性。立法机关是由各级共产党组织选举产生的,选举的组织者又是候选人。根据宪政的精神,政府由人民中产生其存在须得到被治者的同意。
在《宪法》中,对被治者的同意的原则的肯定,不能仅仅限于政治理论上的表述,而必须确立一种真正的代议制度,其中包括投票的权利、组织政党的自由、议会席位的公平分配、公共问题的自由和充分的讨论、自由与公平的选举、尊重选举结果。
只在维护党的地位
这部《宪法》赋予了执政党和政府控制社会生活一切的权力,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私人生活的一切领域,无所不包,造就了一个隶属于共产党的、权力无限的政府。
《宪法》维护的是中国共产党的主宰地位而不是人民的主权。在中国的《宪法》中,一切权力属于抽象的人民,而非活生生的个人。党及其最高领导人则自封是抽象人民的最高化身。《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大会,但是同时又规定各级人大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如果一项法律规定一切权力属于奴隶,同时规定奴隶必须无条件接受奴隶主的领导,我们能据此认为一切权力真的属于奴隶吗?<<宪法>>对人民应该是保护性的。中国的《宪法》对人民却意味着是<<刑法>>。<<宪法>>从用“反革命”罪到“破坏国家安全”的条款来对民众进行公开的政治威胁。中国现行《宪法》保障共产党的绝对领导权,保障所谓的自我监督职能,其自我矛盾性与“四项基本原则”的神圣性使得《宪法》中的具体条款和所有其他予法成为了一纸空文。
要解决这一症结,必须制订一部名副其实的《宪法》惟有将权力分立与相互制约机制作为<<宪法>>的脊梁。以现行《宪法》为例,从字面上看是诱人的画饼,其实却暗藏毒药。该法重大的缺陷在于不具有现代《宪法》的精髓——权力分立与制约机制。立宪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宪政特别注重防止政府权大无限扩张以致威胁到个人自由。有无分权制衡是衡量一部《宪法》好坏的根本尺度之一。以此来衡量中国的《宪法》显然不及格。
中国<<宪法>>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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