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闯中国的新闻禁区

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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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周前主办了“中国传播与传播法”研讨会,探讨全球华人媒体的互动以及中国大陆媒体在政治束缚下的最新突破。

网络科技及电子传媒的迅速发展正改变传播生态的环境,而受经济全球化影响,各国传媒的运作及传媒法规也不免相互联系和影响,因此,加强各地传媒法规的交流和借鉴,颇有必要。

应邀与会的中国内地十位资深新闻研究学者及从业员,对内地传媒法规现状的分析和前瞻,观点颇为进取和开放,出人意表。其中对鲜见舆论涉及的中国“入世”对新闻传播的挑战,触角直取中国内地某些新闻“禁区”或政策敏感区。

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孙旭培的演讲,以《“入世”对我国新闻的影响及对策思考》为题。讲者根据世贸组织的协定和国外资料预测,入世之初,国外传媒虽还不能打入中国并享受与国内传媒同等待遇,但二零零五年后,新闻业开放的承诺表终归要定出来。

除发行、广告、电影业等正逐渐对外资放开的领域,中国承诺电讯、网络服务将全方位对外开放,电信设备、器材的进口关税三年内将大幅度降低直至取消,直接而巨大的影响莫过于网络新闻的发展变得更加不可抗拒。据称,中国九十年代中期起,先后有逾二十项有关互联网的法例、法规及其解释出台;二零零零年更加快立法速度,成为世界上最早全面立法管理网络新闻传播的国家。

最早立法管理网络传播

孙旭培认为,运用法律防止和限制互联网的消极和有害信息、言论是必要和有益的,但立足于“堵”,可能削弱网站活力,影响与国外同行的竞争;其次,对境外网站频繁使用防范技术,等于搞自我封闭,大大削弱了互联网的信息公开性、共享性等正面作用。他追溯历史教训时说,社会主义国家为保障事业的发展,长期采取各种阻拦信息全球化的措施,是真正的闭关锁国,导致经济落后;愚民的政治宣传大行其道,错误路线难以得到纠正;民众一旦了解外部世界的情况就会产生受骗和不信任感,成为社会不稳定根源。

面对互联网技术及入世带来的逼人形势,孙提出,中国一贯的低信息量、单向度舆论和“高筑墙”阻挡境外信息洪水的作法,其潜在冲击力确对国家安全构成隐患。应逐步加大输入公民社会的信息量和覆盖面,包括敏感和负面信息,特别在互联网上;应抓紧五年“热身期”缩小信息落差。他举例说,信息环境最自由开放的广东,在八九年风波期间非常平静,证明民众具有比官员的想像大得多的信息承受和分辨力。他并主张逐渐减少临时性宣传纪律和口径的约束,使新闻在遵守禁载规定前提下扩大空间。

在“网络时代如何保障言论自由”议题下,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张西明,援引一些发达国家及中国的事例说明,在世界范围内对网络媒体的管制每每陷入激辩与困境,中国去年推出的一系列政府规章,同样引起了业界和网络使用者的激烈争论。

传统言论自由理想正受挑战,网络作为新媒介,以其不断突显的新特征,不仅与以往适用的新闻出版法规,甚至也与新建立的规范公开冲突。提出的问题如:在网络传播暴力、欺诈、武器和毒品的贩卖与制造等等反社会资讯内容的“自由”,是否应受限制?网络信息是否应向包括未成年人的所有人开放,尺度又该如何掌握?网络服务供应商(ISP)是否应对网络上的侵权、诽谤、言论等承担法律责任?应如何追究网络作者、编辑者,对跨国网站实行法律规范?……

张西明指出,过去十年,随着传统媒体从严格管制状态走向宽解,网络媒体却正从无管制状态走向加强管制。保障和规范网络言论自由面临网络技术的高速变化与建立法规必备的稳定性之间,推动技术进步与限制其带来的消极社会后果之间,本国文化、制度、价值观与建立国际标准之间的冲突。他认为,包括中国在内的网络立法或规制的建立,应持谨慎和渐进态度。

全球化思考本地化行动

为此,他提出三点相应的意见:加强国际合作,自律先行,法律慎行;鼓励发展相应的“过滤技术”,但绝不能阻挠信息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承认各种价值观的差异与文化的多样,加紧研究“国际标准”,但不能悉搬西方标准,以免堕入“网络帝国主义”的圈套。总之,张西明说:“面对‘言论自由’这神圣主题,还是应当‘全球化思考,本地化行动’”。

上海社科院新闻研究所研究员魏永征从中国传媒的产业化角度,作了饶有兴致的探索,展望“入世”后具高度垄断性的中国传媒业将如何利用业外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在角逐中壮大。他说,中国报业是垄断性行业,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受国家机关直接领导,由国家财政拨款设置和运行,这在政府各项有关新闻出版业法规条例中都有严格界定。虽然业外资金进入传媒业的尝试已屡见不鲜,但这类直接投资传媒的作法既违法,也没有回报的保障,往往不是被取缔,就是合作双方对簿公堂、难以收场。

中国传媒可以是暴利产业

既然中国传媒业迫切需要资本,而资本也早就对它有强烈投入意向,可以在现行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下,达成二者联姻,魏永征预期,中国将会出现一个业外资本同众多传媒合作的热潮,中国传媒的产业化不可阻挡。关键在于:将传媒的经营和传播业务分开,在绝不影响传播内容的性质和方向的同时,可依《公司法》、《广告法》、《证券法》等,吸纳业外资本共同经营。这方面最早的成功个案是建于九二年、以广播电视传播服务为首要经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这作法已颇常见。

由于垄断,中国传媒业拥有其他行业所没有的无形资产,传媒概念具有很高的回报预期,传媒经营成了市场上的稀缺资源。有学者因而认为,中国传媒业是最后一块暴利产业。魏永征称,中国传媒业的改革已为接纳业外资本作好了必要的准备。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将进一步调整有关法规和政策,扩大传媒业向外资开放的领域。不变的只是:决不会放弃对传播内容的终审权。

传媒法计划傲视亚洲

港大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去年开始启动“传媒法计划”,也有鉴于新闻传播界面对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和诉讼压力,而在全球化和技术革命的冲击下,传媒法制有待建设加强。中心的硕士课程提供的传媒法研习内容,探讨传媒法、诽谤、藐视法庭、隐私、新闻审查、著作权、新媒体等领域的知识,以增强新闻工作者的自我保护能力。据称,该计划目前是亚洲区独一无二的。
(原载自亚洲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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