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月8日,4年间制造出假币逾6亿元的广东省汕尾市卓振沅等7人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有媒体报道称这是:依法严厉打击伪造货币犯罪。
近年来,一说什么重大的案子,媒体上经常会用这个词:依法严厉打击。这就引发一个问题,如果卓振沅等7人是被依法打击的,人民群众拍手称快是当然的事情;如果卓振沅等7人是被严厉打击的,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也不难理解。但什么叫“依法严厉”打击呢?“依法”打击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犯了什么罪,就定什么罪,犯了多大罪,就判什么刑。而“严厉”打击是说,不管法律不法律,总之,出手要狠,要“狠狠地打”!
在“依法”的层面上打击,本不存在“严厉”的问题,一个罪犯被判处何种刑罚、多少刑罚,那是法律“定”下来的,是犯罪事实和法律条文对号入座的结果。只有发生了犯罪事实低于刑罚等级的情况,俗曰“重判”,才可勉强称之为“严厉”,但是显然,那已经不是“依法”打击了,而分明就是误判和错判。
在“严厉”的层面上打击,也不存在“依法”的问题。“严厉”与否的标准本来就不是法律给出的,那本身就是长官“定”下来的,所谓“严厉”,无非是长官意志和刑罚等级的一种对号入座。
卓振沅等7名罪犯已被正法。但愿他们所受的打击,不是“依法严厉”的结果,而是“依法”的结果,那么,他们纵然罪大恶极,也还好在死可瞑目。否则,就是法律的悲哀了。
别再鼓噪什么“依法严厉”打击了,要打击,只能是“依法”打击!
200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