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明报2月9日专讯- 北京及董特首都把法轮功组织定性为邪教,问题是:谁为正邪定分界?北京及香港左派的态度,在政府职能范围、政教分离、法治原则、宗教性质等观念上,远远落后于现代世界水平,落后的管治只会助长政府与民间诸多无谓的冲突。
“邪”教,是一种价值判断,在现代宗教研究中(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没有这观念。邪教一词,相当笼统,在中国社会中的定位标准不一致,指其教义怪诞?信徒行为危害社群?其活动影响执政党的威信?妖言惑众等等?
宗教类别无价值判断
首先,今日的宗教研究,把宗教的定义看得很广,不但包括传统上具有清晰神观念的东西方各大宗教,也包括相信超自然力量的组织,甚至有人主张凡持一个整合世界观的团体,都配以宗教之名。在此意义下,连共产党组织也可被列入宗教类别,因为它有独特的世界观来解释历史及事物,用这世界观作为自己行为合理化的基础,并把自己的世界观加诸别人身上,共产党本身是一个执政的宗教兼传教组织。
如果法轮功除锻炼身体外,还带有更超越的目标及向超自然力量的追求,则符合宗教组织的定义。不过,一个政府没有必要把民间组织(包括宗教)归类,政府的职能是按市民的授权而执法。
就宗教组织而论,学术界未闻“邪教”一词,基本上凡没有清晰概念的民间用词都不列入正式学术研究题目,如果真的要作研究,研究人员必须界定范围,确立定义。在观念模糊的情况下,邪教一词是一顶帽子,随当权者意欲往对立者头上戴,从而煽动群众情绪,挟群众的支持逼害对立者,这种行为完全罔顾法治原则。
在宗教研究中,有比较清晰定义的观念分别是:主流宗教、非主流宗教、原教或原教极端组织等。一个宗教团体究竟属于主流抑或非主流类别,亦完全是一个统计学观念,与教义无关。而非主流宗教组织的存在是普遍的,在高科技国家或半文盲国家一样存在,大致上又可分为避世的或与社会和平相处及接受社会的。在宗教研究中,宗教的分类完全是视乎这个组织与社会的关系,而非按其教义或伦理生活。这种分类(前者)是可测度的,不含价值判断。
反之,把宗教作“正”与“邪”的分类法必然引起标准的问题,以及谁受托去辨别,而一个执政党又是否有这样大的权威,作道德的执行人,去区别正邪。
这不是说对一个宗教负面的价值判断不存在,但其存在的范围完全是局限在特定的宗教内。换句话说,一个特定的宗教组织有自己对异见者的命名。比方,“异端”便是一例。异瑞的定义是在某宗教内,与领导阶层教义上及重大伦理问题上分歧的支派。异端邪说不该是一个宗教加诸其他宗教的谴责,说得彻底一点,社会上没有任何人、任何宗教、任何组织有权利判断一个宗教为“邪”,接受一个宗教与否完全是个人的自由抉择。宗教信念、伦理守则或行为也属于人内心的自由,与结社及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分不开。法律保障社会上第三者的利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不分宗教)违法便受制裁。但即使如此,拘捕违法的个体与取缔一个组织不该混为一谈。
不可开先例
据闻有法轮功成员纵火自焚个案(真确性未详),但这些个案不足以取缔一个组织。
中央政府针对法轮功前,未闻这类事件,政权的压?O否需要负责?每天都有属于不同的族群人自杀,个人的行为是否就导致整个族群的人要受执法者监视?一个政权是否顺理成章、有权取缔一个宗教较轻微的虐己行为?这些行为相当普遍,比方:印度苦行僧修炼的方式,东南亚某些地方在宗教节日信徒在半出神状态中刺穿自己的身体,甚至某些大宗教的斋戒及补赎行为等。即使有个别组织或个人有宣传虐己之嫌(不指法轮功),那么,岂不是不少电影、电视、漫画、小说也要捱禁?
取缔法轮功,在政治、宗教、学术、法律等各领域上都没有基础,中央及香港左派的取向,是一种不尊重法治及扣帽子进行压迫的反时代反民主行为,其逻辑是执政者无事不管,为所欲为的落后行政。
转自《明慧网》
//chinese.yahoo.com/headlines/010209/hongkong/mingpao/fab1tx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