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中国,宪法真的是如同小姑娘一般,可以随意地打扮、甚至几次三番地推倒重来,可惜改来改去,作者所提出的推进经济稳步持久发展的“经济宪法”框架却始终是不见踪影。
前几日旁听一个经济学家的聚会,听到有学者检讨,说是在1999年修改宪法的时候,经济学家们没有尽到责任,没有大声疾呼把保障个人财产权,正式写入宪法,当然即使经济学家们大声疾呼了,结果也仍然可能不写进去,但作为经济学家(似乎更应该包括法学家及其它社会科学家),从学术的底线及对现实最基本的关怀出发,似乎也应该大声疾呼一番。希望以后能在修改宪法时尽到这一学术的良知。
有一个希望,就是希望法学家们大声疾呼,使宪法能真正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法。有一个法学以外的外行人根本想象不到的事实: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明令禁止各级人民法院援用宪法条款作为判决依据,这就是说,宪法,虽然据说是最高大法,然而就其法律效力而言,它却根本没有任何价值。因为既然普通法院不能援用,而中国又没有宪法法院,则宪法是做什么用的呢?我们经常看到美国最普通的地方法院法官可以援用比如宪法第一修正案而维护言论自由权利,当然或者有人会说中美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然而再不同,也不能不同到宪法在我们这儿没有任何法律的效力吧?那么我们要宪法干什么?我们的宪法再完善又有什么用?我们的人大费那么大劲制订宪法是给谁用的?当我看到这一事实的时候,真的是大吃一惊,我真的希望有法学家站出来,问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那一荒唐规定的法理依据何在?也许正是因为宪法没有法律效力,所以顺理成章地也就没有人把宪法放在眼里。宪法规定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我们的行政部门却可能随便地发一个通知,说是从此以后不准私人再收购粮食,甚至懒得连个规章都不颁布一个。
这就是改革。在我旁听的那个会上同一位经济学家表示,我们如果要建设宪政国家,那么我们观察问题的时候,就必须有一个宪政的视角,不管是法律、规章、行政行为、甚至个人行为,我们都需要问一下:这是否合宪?这样宪法才能深入到我们的生活中,成为这个社会维护基本秩序之最基础的规则。
如果知识分子初步地具有这种意识,并将其体现到自己的研究中,从而将宪政意识逐渐地渗透到整个社会的意识氛围中,那么,即使在现有的宪法框架下,中国人的生活自由空间也将得到极大的扩展。而如果知识分子在自己的学术思考中就从来没有把宪法放在构成社会秩序之最基本规则的位置上看待,却大谈什么社会问题、政治改造、文化反思,岂不是在开思想玩笑?
令人悲哀的是,当宪法的规定被肆意地践踏的时候,我们的法学家却集体性地沉默——也许这就是某些法学家所贩卖的法学本土性吧,那么,他们连篇累牍地撰写那么多法学著作,又有什么价值呢?令人欣慰的是有不少经济学家倒是对否定市场经济最基本原则的禁止私人收购粮食之类的行为提出了严厉的批评。的确,就学理的逻辑本身而言,如果你是一个经济学家,你恐怕就得认同最基本的市场原则,起码在财富的生产阶段,必然是个自由市场论者;那么,就法学,尤其是宪法学本身学理的逻辑而言,难道不应该维护宪法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市场的基本环境?
中国的知识分子,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分子,可能是世界上最庞大的一个群体,然而倘若其中的很多人士连基本的学术逻辑都不具备(更不要说良知了),他们社会地位之每况愈下,正是情理中事,是怨不得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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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IBURG:
很明显,国家和市场是互相排斥的。由国家控制资源和权利,就消灭了被称之为市场的私人交易场所。迄今为止,后共产主义国家转轨的重点是把资源和权利从公共部门转移到私人部门。
然而同样明显的是,国家和市场又是伙伴(partners),而非对手。只有国家能够为一个良好运转的市场提供制度性上层建筑(institutional superstructure)。转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该是,把僵化的、过度膨胀的社会主义国家,改造成为自由企业提供这种支撑的国家。一个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决定性地依赖于它所采用的“游戏规则”,也就是说,依赖于决定人们进行经济活动之方式的制度。这就是一个反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私人市场被国家压垮了,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唯有国家提供某种肥沃的法律/制度环境,市场才能运转良好。
因此,市场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国家控制,而是需要一整套使交易得以进行的合适的规则。仅仅是剥夺了国家的财产权和权利,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就未必能够有效地发展。强盗资本主义(robber barons’ capitalism)在后共产主义世界横行,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最近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诺斯(Douglas North)把后共产主义国家目前所需要的国家描述成一把双刃剑。借助提供和实施合适的游戏规则,从而防止私人通过欺骗和强制进行掠夺,这时国家就扮演了商业促进者的角色,它能够鼓励财富的产出,国家这把剑的这一侧刃必须始终保持锋利,在履行其作为保障性国家和法律的守护者的任务时,国家必须是有效的。
不过,整个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生意人现在都知道,国家(政治过程)本身就是掠夺的工具——是通过政治手段转移资源、从而实现私人发财致富的工具。这可以通过从政府和立法机构获得特别待遇或特殊权利来实现,这些特权可以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偏爱:垄断权、补贴、保护主义特别待遇等等。
在后共产主义转型国家,这是一个永恒的故事:官僚索要贿赂,内部人(insiders)控制私有化拍卖。政府给予特权,内部人发财致富,而社会却陷入贫困,因为在生产新财富上没有效率。提高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所需要的是只有剑的守护者的那一侧锋利,而背面则必须很钝。不过,要想既使国家足够强大从而可以有效地发挥其作为守护者的功能,而同时又不使其过分膨胀成为再分配的或特权国家(redistributive or patronage state.),这中间的度可是很难把握的。
一个有效的市场,一个具有可欲的运转性能(desirable working properties)的市场,并不是自然的产物,也不是只要国家给私人经济留出活动空间就能自然而然地形成。建立一个有效的市场意味着必须超越私有化等阶段,而致力于提供一个舞台,使私人参与者可以在不用担心掠夺者通过欺骗和特权而自肥的情况下做生意。
后共产主义国家的公民对作为一种组织性理想(organizational ideal)的市场,传达出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在这里,公众对他们所看到的市场经济的怨恨,经常表现为对社会主义及其控制机制的怀恋。重要的是人们得认识到,他们所归罪于市场的绝大多数东西,其实是由于这一事实:作为双刃剑的国家在履行其保障私人经济活动的职能时太钝了,而在允许旧的权贵阶层(nomenklatura)及其亲朋瓜分国家财产时却太锋利了,而法律本身,常常是保护掠夺者的既得利益。
那么,邀请国家来设定“游戏规则”,是否意味着授予狐狸裁决小鸡的权力?的确,政治家们总是倾向于建立有利于自己的规则,不过,有两个办法可以迫使国家充当诚实的仲裁人(honest broker):
——把最基本的经济决策宪法化(Constitutionalize)。把诸如政府管理赤字或中止货币自由兑换的能力,纳入到宪法条文中,就可以有效地把这些决策从日常政治的干扰中解脱出来。如果政治家想要超越或者破坏这些规定,他们就必须要么修改宪法,要么以宪法,要么以宪法炫耀(flaunt)——而这两者对政治家都没有吸引力,因为代价太高了。
——通过将主要的经济决策划归现已存在的独立的实体,使之成为专门的机构(Institutionalize),让政治家插不上手。这种使经济决策跟政治家绝缘的例子包括:建立独立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委员会负责控制把通货膨胀维持在较低水平;独立的法院保障私有财产;证券交易委员负责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市场的运转能否令所有参与者受益,取决于其制度框架。创造一种“经济宪法”(economic constitution),把政治对关键性经济功能的干预控制在最低水平,是确保市场公平和自由运行的最可靠的途径。
这种框架所能提供的范围之广狭,取决于政治过程的性质,取决于政治舞台上的明晰的游戏规则,也取决于是否形成对政府——正规的和非正规的——约束,从而防范政治家和官僚的掠夺性行为。确实,这是一项费力的和永没有尽头的任务,不仅转型国家面临这一任务,西方福利国家的选民现在开始也必须正视这一问题了。
(原题:The Constitutional Market ,
秋风 2000,12,30译自 //www.project-syndicate.cz/docs/columns/Vanberg1998January.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