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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修法 送紅包不再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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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蘇龍麒台北24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若立法院三讀通過,類似前101董事長陳敏薰給款扁家買官的案件再出現,給款者就有刑責。

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對違背職務行、收賄的行為,均訂有罰責,但對不違背職務行、收賄的行為,只罰收賄公務員,不罰行賄、送紅包的民眾。

法務部說帖指出,所謂違背職務,是給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做「不合法」的事,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對違背職務的部分,無論行賄民眾、收賄公務員,均訂罰責。

所謂不違背職務,是給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做「合法」的事。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在不違背職務的部分,只處罰收到好處、且行為與收到好處有對價關係的公務員,對給好處者,不罰。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今天表示,行政院院會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的刑度,今後只要是行賄公務員,即便公務員是做合法的事,行賄者也要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希望能有效杜絕「紅包文化」。

不過,同一個修法當中,行政院認為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罪」部分法定刑度太重,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法務部參照學者專家意見,將原本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罰金,降低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罰金。

法界人士指出,這次修法影響最大之處,在於過去企業行賄公務員,只要公務員沒有違背職務,行賄者就沒有任何罰責。以民國93年間,陳敏薰給款扁家1000萬元,以爭取出任大華證券董事長一案為例,雖然前總統陳水扁被依職務上收賄罪判刑,但陳敏薰就可無事,修法通過後,類似行為的給款者,就會面臨刑責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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