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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曾鴻儒/台北報導〕台灣高鐵公司董事長殷琪四年前,以其「700T型列車車頭」立體商標,指定使用於手機吊飾模型火車玩具等數十類商品或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最高行政法院昨日認定此立體商標並不具「識別性」,判決台灣高鐵敗訴確定,高鐵相關商品因而將不具商標權,影響深遠,高鐵對此表示遺憾。
台灣高鐵的「700T型列車車頭」立體商標,指定使用於書包、手提箱袋、杯、碗、衣褲、手機吊飾、模型火車玩具、食物及飲料之餐飲服務等數十類商品或服務上,與台灣高鐵企業形象的橘與黑對比相符,已成為該公司企業的象徵,具有相當識別性。但高鐵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先後遭智財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因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不具識別性 與德法日大同小異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台灣高鐵立體商標圖樣,為高速鐵路車輛一般的形狀,依社會通念不易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標識,此外,火車頭立體造型圖樣為各國相關業者所通常採用的形狀,它與日本新幹線等系列車頭大同小異,德、法、中國等磁浮列車也不脫此設計概念,沒有特殊性,不具「識別性」。
高鐵:仍有著作權 不得仿冒重製
台灣高鐵公司發言人賈先德表示,700T列車是日本原廠特別為台灣高鐵量身訂做的客製化商品,在全世界都有其獨特性,台灣高鐵公司因此主張,應該獲得商標權的保護,才會申請註冊商標,對照於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潮流,法院這樣的判決,是令人遺憾的。
不賈先德強調,除了商標權,700T列車的著作權仍繼續受到保護,所以,其他人仍不可以此圖案仿冒重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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