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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立賄選案 更一審判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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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 4日電)前台東縣長、台東縣政府諮詢委員會副主委吳俊立賄選案,花蓮高分院更一審維持有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6年,吳俊立目前人在中國無法取得聯繫。

2005年台東縣長選舉時,台東地檢署接獲 3名民眾檢舉,指當時競選縣長的吳俊立涉透過中國國民黨台東縣黨部以現金賄選。當時檢察長宋國業交由邱一偉、許仁嘉、林嘉宏3名檢察官偵辦,其餘檢察官全力配合。

投票前 1星期,檢方掌握消息,吳俊立將買票錢新台幣40萬元透過助理送交到國民黨台東縣黨部,檢察官發動偵查,在台東縣黨部查獲39萬元,以及樁腳名冊,根據樁腳名冊逐一傳訊,總共 72人涉案,追回賄款120萬元,10餘名樁腳事發後也主動繳回賄款。

檢察官的起訴書指出,吳俊立於民國 94年9月間先透過助理將30萬元交給國民黨台東縣黨部書記曾文仲;10月間又交給60 萬元;11月初再交給30萬元,總計120萬元,檢察官因此求處有期徒刑3年。

這起賄選案,台東地方法院於民國 95年7月31日判處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民國 96年8月31日花蓮高分院改判2年6月,吳俊立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花蓮高分院今天維持有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6年,吳俊立目前人在中國無法取得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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