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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 3日電)歐姓男子等人為賺申辦手機門號佣金,刊登手機換現金廣告,招攬無力繳費民眾辦門號;歐某等人為營造門號正常使用假象,代繳費用,電信公司向警方報案,檢方給予緩起訴處分。
歐男為彰化員林鎮某家科技社負責人,民國96年僱用洪姓男子、黃姓女子以及鄒姓女子擔任業務經理、業務員等職務,與通信廠商協調和仲介行動電話門號事宜,黃女、鄒女則招攬民眾申辦門號。
檢方調查,歐男等人在報紙刊登廣告「你缺錢嗎?辦門號送手機、手機換現金」,招攬急需用錢民眾辦門號,黃女另以仲介門號有佣金新台幣 500元,由黃姓男子介紹民眾到科技社辦門號。
王姓男子等 9人因經濟困難,看廣告後前往申辦門號,黃女等人明知王姓男子無需要、無意願及能力繳交門號月租費等費用,但為賺取門號佣金還是讓王男等人申辦。
黃女等人自行幫王姓男子等人選擇申辦電信公司及資費方案,同時為讓門號通過審核,還代繳第一個月月租費和通話費,門號 SIM卡也留在科技社,由黃女等人接聽電信業者審核電話。
電信業者以為門號正常使用,於是撥發新台幣4000元到6000元不等的佣金及手機補助款,歐男領到佣金和補助款後,再給黃女等人3000元至5000元佣金。
電信業者後來發現王姓男子等人都沒有如期繳交費用,發現受騙上當,向警方報案,歐姓男子等人被依詐欺罪嫌移送彰化地檢署偵辦。
檢方緩起訴書中說明,審酌被告歐男等人僅因一時失慮犯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應無再犯之虞,給予緩起訴處分。
歐男等人緩起訴期間為一年,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兩個月內,應支付新台幣 10萬元至6萬元不等給國庫;至於申辦門號的王姓男子等人緩起訴期間為兩年,緩起訴期屆滿前兩個月內需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