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tvsmo.com

嘉縣前水利處長涉貪污 一審判22年

人氣: 5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8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縣24日電)嘉義縣政府前水利處長陳殿寶被控向得標廠商索取回扣新台幣315萬元,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宣判,應執行2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並追繳貪污所得,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院發言人林坤志指出,陳殿寶擔任嘉義縣政府水利處長及參議期間,被控與業者要約給付得標金額15%的回扣,於95年12月4日在「水利業務委託服務案」工程收取立品公司回扣新台幣45萬元,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

林坤志表示,陳殿寶於97年4、5月間在「新埤排水工程」收受立品公司回扣70萬元,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7年;在「內田排水工程」中,收受立品公司回扣部分未遂,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

林坤志說,陳殿寶於96年6月間在「內田排水改善工程案」收受京揚公司回扣80萬元,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7年;96年7月間在「龍宮溪大寮工程案」收受回扣120萬元,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褫奪公權8年,並追繳貪污所得315萬元。

另外,廠商王朝順因幫助陳殿寶向京揚公司收取「龍宮溪大寮工程案」回扣120萬元,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

林坤志指出,嘉義縣府技士曾勇智於95年12月12日,將「布袋第三漁港服務案」工程的外聘評選委員名單洩漏給廠商,並據此要求給付賄賂,依公務員洩密罪判決部分有罪,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而貪污部分判無罪,主要理由是無明確證據足以證明曾勇智藉洩密來要求賄賂。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