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項程鎮/台北報導〕總統馬英九認為檢察官侯寬仁在特別費案中製作不實筆錄,控告侯寬仁偽造文書,歷經台北地檢署不起訴、高檢署駁回再議,馬堅持繼續告,循成功率僅千分之七的「交付審判」管道緊咬侯寬仁,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侯寬仁並無筆錄不實問題,裁定書更指馬英九「法律見解有違誤」,駁回馬的聲請,全案確定,不得再抗告。
侯:讓司法人員免於動輒得咎
侯寬仁昨天說「平常心看待,終究還我清白」,他感謝法院的公正判決。他說,本案可讓司法人員免於動輒得咎,此案對他工作熱忱和辦案態度沒有影響,也不覺得委屈,因交付審判是法律程序的規定,他尊重。
侯寬仁表示,個人名譽微不足道,但這裁定彰顯的另一層意義,讓司法人員在製作筆錄時,不必擔心當事人動輒提告而影響案件順利進行;侯並認為自己的辦案風格可受公評,但依法辦案原則不容扭曲,無論是吳麗洳或其他案件當事人的筆錄,自己都秉持同樣態度處置,無其他考量。
馬英九因涉嫌貪污特別費遭侯寬仁起訴,他在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前夕,對特定媒體爆料侯寬仁誘導訊問,扭曲證人吳麗洳證詞,筆錄不實,馬在一審、二審都獲判無罪後,於檢察官上訴三審前,控告侯寬仁偽造文書,但台北地檢署認為筆錄並無不實,對侯寬仁不起訴,馬不服,向高檢署聲請再議,也遭駁回。
馬英九雖在當選總統後獲判無罪確定,但他不罷休,再向台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本案筆錄部分過於簡略,但偵訊時全程錄音,法院審理時可透過勘驗錄影、錄音,查明證人真正意思,沒有「非令執行公務者身陷囹圄不可」的必要。
裁定書指出,吳麗洳的應訊筆錄與訊問過程的結論並無不符,但法官也認為,侯寬仁訊問吳麗洳過程,常以自己主觀認知要求吳麗洳選擇是或不是,這對法院發現真實的目的有妨害,但縱有失當,也屬行政責任,侯寬仁並無「明知不實」而登載的偽造文書犯意。
法官認為,吳麗洳應訊筆錄並無不實,且筆錄為書記官製作,侯寬仁並非筆錄製作權人,不屬於偽造文書罪的犯罪主體。裁定書指出,本案已由台北地檢署、高檢署詳加調查予以不起訴處分,馬英九認為侯寬仁偽造文書,是其主觀判斷,法律見解有違誤,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