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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戶繳稅 最長可延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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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19日電)財政部賦稅署今天表示,按照稅捐稽徵法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因莫拉克颱風造成財產重大損失,各種稅額可以延期或分期繳納,最長不得超過3年。

賦稅署指出,企業因莫拉克颱風受災嚴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分5年攤提。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在風災中受損嚴重,只要提出災害證明,就可以辦理延繳與分期繳納各種稅額,最長以3年為限。

他說,災民照相備查、災害損失報備、縣政府補助文件等都可以算是災害證明。

另外,南區國稅局表示,凡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及澎湖縣內營利事業、貨物稅廠商、菸酒稅廠商、扣繳義務人及個人,民國98年8月菸酒稅、貨物稅、營業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及南區國稅局96年度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繳稅案件的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以疏民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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