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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9日電)邱姓女子幫丈夫購買保險,丈夫卻在期滿日當晚發生意外隔天死亡,向保險公司要求給付保險金新台幣100萬元被拒。法院一審判保險公司免賠,高等法院二審改判應賠100萬元定讞。
邱女民國94年3月1日11時,向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填寫資料,購買「聯旗闔家平安專案」團體傷害保險加保同意書,她與丈夫都是被保險人,為期1年。
不料邱女丈夫95年3月1日23時50分發生意外,並於隔天晚間死亡。邱女認為保險效期應到95年3月1日24時為止,向保險公司求償100萬元,到保險公司卻認為效期只到95年2月28日24時,因此拒絕理賠。邱女向法院提告。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採信保險公司的說法,認為保險生效自民國94年3月1日零時起算一年,應只到民國95年2月28日就截止,駁回邱女之訴。
但是高院二審判決書指出,邱女94年3月1日上午11時簽訂契約投保,則94年3月1日零時到11時,要保人確定不可能發生意外,保險公司若以94年3月1日零時為生效起算點,違背保險法,也不符保險制度核心觀念與誠信原則,因此判決邱女勝訴,保險公司應賠償邱女100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