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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右轉撞癱人 北院判賠1952萬元

【大紀元8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9日電)家住高雄的陳姓女子在台北市汀州路騎乘機車時,遭陳姓男子駕車紅燈右轉撞傷,造成陳女右側偏癱、失語,陳女向陳男求償新台幣2024萬餘元,北院日前判陳男應賠1952萬餘元。

陳姓女子在民國95年10月21日凌晨2時20分許,騎車到台北市汀州路與師大路口時,遇到陳姓男子違規闖越紅燈右轉撞上,陳女人車倒地,經送醫急救後,仍造成右側偏癱、無法站立或走路、失語症、對語言無法瞭解、無法口語問答等傷害。

陳女於是向陳男求償看護費、勞動力損失、撫慰金等,共計2024萬2129元。尤其陳女事發時僅28歲,因此在喪失勞動力部分,就求償37年的勞動力損失,共計796萬餘元;其餘還求償看護費用927萬餘元、慰撫金300萬元。

北院一審認為,陳姓男子已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遭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得易科罰金,且衡酌一切情況,陳姓男子的確因為過失不法行為,導致陳女有身體上的傷害。

因此,北院判決除了在喪失勞動力部分,因為計算公式不同,判陳男應賠725萬餘元外,其餘看護費用、慰撫金等,都依照陳女要求判准,陳男一共得賠償1952萬9181元,扣除陳男已經以強制汽車責任險賠償125萬元外,還需賠償1827萬9181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