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3日訊】(中廣新聞繆宇綸報導) 「莫拉克」颱風侵台,造成嚴重災情,總統是否需要在此時發布緊急命令,成為討論話題。依照憲法規定,緊急命令是國家在面臨重大危難時,由總統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後發布的命令,主要的目的是讓應急作為可以立即推動,不受相關法令限制。行政立法兩院雖然認為現在還不需要發布緊急命令,但是外界認為有鑒於救災和重建都需要巨大資源,應該可以思考發佈緊急命令的必要性。
根據憲法第43條規定,「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這就是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法源,但因為實施動員戡亂遭到凍結,改以「緊急處分令」取代。後來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裡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進一步將發布緊急命令的條件變得更具彈性,並且縮短立法院追認的時間,但同樣還是要經由行政院院會決議後發布,再由立法院追認。
50年前發生八七水災時,曾以緊急處分令變更稅捐和預算程序,作為救災之用;六十七年美國與我斷交,當時曾發布緊急處分令,暫停立委選舉;七十七年蔣經國總統過世,李登輝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暫停聚眾集會、請願遊行。10年前的921地震,李登輝也發布緊急命令,賦予政府彈性籌措財源的權力,安置災民、災區重建、交通搶通、徵用車船、調派國軍等工作,都不受相關法令限制。這次八八水災,雖然行政立法兩院協商後,決定不需要發布緊急命令,馬總統也多次表示不需要發布緊急命令,但是各單位救災工作缺乏有效橫向聯繫,還需要投入巨大的救災資源,單靠「災害防救法」是否真的足夠,不無讓人存疑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