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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賑災捐款 報稅可列舉扣除

【大紀元8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12日電)台財政部今天指出,莫拉克颱風造成巨大災害,社會各界踴躍捐輸,民眾(或營利事業)的各項賑災捐獻,依據稅法規定,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或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莫拉克颱風災害賑災的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及第36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民眾及營利事業應妥善保留相關的捐贈憑證,作為日後報稅之用。

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到內政部在中央銀行國庫局開立的保管款專戶(帳號269981)、郵政劃撥帳戶(帳號19595889)及各縣市政府設立的救災專戶的捐款,視為對政府捐贈,沒有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為當年度費用及列舉扣除。

財政部也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是透過內政部賑災捐款資訊網頁,以信用卡線上繳款者,也視為對政府的捐贈,可全額列報扣除,納稅義務人應保留載明受贈單位及捐款事由的月結單(消費明細單等)及繳費證明,申報扣除。

另外,利用銀行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捐贈者,應妥善保管及影印留存載明轉入帳號的轉帳憑證,作為未來報稅之用。

財政部指出,個人或營利事業向金融機構、郵局開立的賑災專戶捐款者,應保留莫拉克颱風賑災用途及所收受捐款轉交受贈單位名稱的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申報扣除。

另外,個人或營利事業對金融機構以外的非政府機關(如慈善機關團體等)所設立的賑災捐款專戶的捐贈,並由非政府機關將捐款轉交政府機關,視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府的捐贈。

倘若非政府機關(如慈善機關團體)將捐款轉捐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統籌賑災者,得視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