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向人乞討還打傷人,代價新台幣1萬元!40歲高姓男子在台鐵北一門、台北車站M1捷運出口乞討,剛好路過的陳姓女子拒絕,高某竟揮打對方臉部成傷,台北地院依傷害罪判高某拘役10日,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無端挨揍 陳女怒告
判決書指出,98年5月27日晚間7時許,陳姓女子行經台北車站,看見高姓男子在捷運出口乞討,她未給對方錢,高某即惱羞成怒,舉起右手揮向被害人臉部,造成左下脣擦傷、下巴也受輕傷,陳女立即向中正一分局報警,並赴台大醫院驗傷,控告高某。
警方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查出是經常在台北車站活動的高某犯案,立即將他逮捕送辦,高某到案後向檢察官坦承犯行,檢方聲請簡易判決。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被告高某與被害人陳女毫不相識,卻因乞討不成而動手打人,陳女遭受無妄之災,身心受創,判決書指出,高某已觸犯傷害罪,依法最重可判3年。
傷人殘胞 被判拘役
法官考量高某已坦承犯行,且他領有殘障手冊,有輕微智能障礙,自我情緒控制力比較差,而且還要行乞負擔家計,家境也不好,僅判他拘役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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