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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3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國防部對林毅夫案多年來採淡化消極處理態度,且對「叛逃人員」的法律適用問題,迄今仍未定論,斲傷國軍威信並影響當事人權益,均有違失,今天通過糾正。
糾正案由監委葉耀鵬、趙昌平提出。糾正案文指出,國防部金門防衛司令部連長林正誼(後改名林毅夫),民國68年5月16日叛逃,國防部明知林毅夫非失蹤而為叛逃,卻始終採行淡化消極處理態度,直到91年才因他人告發才發布通緝,之後又未能即時就類似案件積極尋求跨部會協調並建立配套措施。
糾正案文說,金門防衛司令部68年即已陳報林毅夫涉犯「叛逃」罪嫌;國防部87年指林毅夫所涉「敵前逃亡」、「投敵叛逃」等罪行,法定追訴時效為20年;國防部軍法司91年研處意見更指出,林毅夫叛逃事件均已過追訴權時效,無法再對其追訴。
不過,糾正案文說,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卻以「繼續犯」偵辦,而未「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且國防部對於「叛逃人員」的法律適用問題,迄今仍未定論,引發外界爭議,斲傷國軍威信及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