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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過 健保IC卡得加註捐贈器官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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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3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修正為「人體器官捐贈移植條例」,還得於全民健康保險IC卡加註個人捐贈器官意願,並提高仲介器官捐贈者罰則。

修法說明表示,國外多以駕照做為民眾表達死後捐贈意願的載具,台灣目前則有器官捐贈同意卡,鑑於健保IC卡隨身攜帶率高於器官捐贈同意卡,且為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得以快速了解意願的載具,草案規定,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死後器官捐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加註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健保IC卡)。

現行條文規定,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前,應向捐贈者說明摘取器官的範圍、手術過程及可能的併發症與危險;修正草案還規定,必須在捐贈者的自由意志下取得其書面同意。若捐贈者是未成年等,還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書面同意。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提供移植的器官應無償捐贈,醫師須在器官捐贈者經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且判定死亡的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違反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則加重罰則規定,若器官提供者及仲介者違反器官無償捐贈規定、醫療機構以非無償來源器官,摘取器官或施行移植手術,醫師摘取非經判定死亡確定者的器官,或做死亡判定後又參與死後捐者的器官摘取或其捐贈器官的移植手術者,都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條文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促使人為器官買賣訊息者,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草案規定媒體經營者也要一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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