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1日電)前總統陳水扁對於自己再遭延長羈押2個月,以及北院駁回他的停押聲請,分別提出抗告,高院認為他犯嫌重大,有逃亡、串證、滅證之虞,將他的兩件抗告都駁回。
北院10日召開有關陳水扁的延長羈押庭,並於13日做出裁定,將陳水扁自26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駁回公設辯護人替陳水扁聲請的停止羈押,陳水扁與公設辯護人曾德榮、唐禎琪不服,15日晚間提出抗告,高院今天駁回陳水扁的抗告。
其中關於犯罪嫌疑重大部分,高院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具有表面可信的程度就已經足夠,且同案被告中有多人坦承犯罪、或是請求進行認罪協商,相關筆錄與證據足以認定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
在逃亡之虞部分,高院認為陳水扁是卸任總統,但是他的隨扈是基於禮遇及保護卸任總統之目的,並沒有監管卸任總統行蹤,甚至通報司法機關的責任,更不能限制被告的行動。因此,高院認為公設辯護人以陳水扁有隨扈保護,有看管之實,絕無逃亡可能,難以採信。
對於前總統府專委陳心怡去年7月2日以「速件」處理方式,幫陳水扁向外交部申辦護照,陳水扁表示自己申辦護照,只是因為「單純被動受邀」等語。但高院認為,陳水扁出國的行程並不是機密性行程,但時任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竟不知情,已有可疑之處,況且如果是邀訪演講,何必倉卒成行?
高院認定陳水扁雖然沒有逃亡的事實,但依照具體個案之情況事實,可合理認定陳水扁有意逃避刑事追訴、執行,且已經有具體事實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此外,高院指出,陳水扁在國務機要費前案與本案偵查期間,有與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等人串供的具體事實,前國防部副部長柯承亨也因洩密罪遭起訴,都可以證明陳水扁有勾串證人的事實。
高院表示,陳水扁還曾經在擔任總統時,召集所謂「刑法學者」、「法界先進」共商將國務機要費案,並將國務費案中的主要證據資料核定為國家機密,企圖妨礙訴訟進行。
高院認為,陳水扁家至少還有新台幣5億7000萬元鉅款流向不明、有待追查。衡量陳水扁在知道洗錢情事被發覺後,隨即積極藏匿、結清帳戶的行為,足以認定陳水扁對於曝光的贓款,有變造、湮滅證據之情事。
在停止羈押的抗告駁回裁定書中,高院表示,陳水扁的身體不適是來自於自己不正常進食所導致,目前陳水扁的狀況,也還沒有達到「非保外就醫顯難治癒」的法律要件,因此,駁回陳水扁停止羈押的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