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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禮券規範多 消基會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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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江禹嬋台北報導)消基會於(20)日招開記者會提出,調查10家知名旅遊飯店業者禮券,發現100%都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讓許多消費者購買住宿禮券後卻發現無法使用,使消費者權益受損。

消基會對10家飯店旅館進行住宿禮券調查,包括約客頂級汽車旅館、台中商旅、怡蘭精品旅館、華王大飯店、台中中信、福華大飯店、老爺大酒店、美侖大飯店、六福客棧及江南渡假村等。

許多消費者在購買飯店禮券時,常常因為時間久了忘記使用,等有時間需要使用時卻發現早已「過期」,甚至還有飯店倒閉,讓消費者花錢買禮券卻無法使用且無法求償的情況一再發生。

消基會發現這10家住宿券全部都不符合規定,包括住宿券上印有「使用期限」,如果「逾期或需要另外服務時需補差價使用」,其他家業者也在住宿券上標示「平、假日使用限制」,明顯違反定型化契約「限制使用地點、範圍及截角無效等不合理限制」。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表示,如果住宿禮券違反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事項,就要以應記載事項為主,如果違反不應記載事項,代表這項記載本身無效,比如:規定不得註明使用期限,但禮券上卻特別標明,那表示這項規範是不成立的,消費者還是可以繼續使用。

消基會副董事長蘇錦霞表示,消費者在購買住宿券時,應看清楚裡面記載內容,這次調查最多的就是業者在禮券上標明使用期限,或是如需使用別種提供之服務就必須在另外付費,消費者如遇到類似情形,可立即要求業者履行禮券上的服務,或是跟消基會申訴。

另外,消費者購買的禮券等同於現金,不應要求消費者第一次未使用完的餘額不得再次消費,為了保證消費者的權益,應標明負責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以免發生消費糾紛時無法得到求償。

謝天仁並呼籲,業者如要在觀光產業上長久發展,就應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來做,假如不斷讓消費者權益受損感到失望,而拒絕消費,這樣對國內的觀光旅遊是相當不利的,觀光局應隨時派員查核,及增訂「消保法」之罰則,以規範業者對定型化契約之義務,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國內旅遊活動如要能蓬勃發展,對於反饋的環境及在業者自律要求下,才有辦法達到觀光產業更加發達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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