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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
【大紀元7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市16日電)台中市知名外語補習業者湯尼陳,將房子租給林姓男子,沒想到林姓男子在租屋燒炭身亡,湯尼陳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損害賠償,法院判決死者父母應賠償新台幣279萬多元。
台中地方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林姓男子於95年 4月間向湯尼陳承租房子,卻於96年 1月間在租屋處浴室內燒炭自殺身亡。
判決書中表示,湯尼陳因為房子被列為凶宅,不僅出售乏人問津,兩年來也無法順利出租,因而向死者父母提出損害賠償案,要求被告應給付300萬元或市價買回房屋,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雖然被告辯駁兒子的死亡與房屋價值無關,並認為原告的請求沒有理由,但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林姓男子在租屋處自殺,雖然是要結束生命,但選擇的方式,對他人仍有可能造成危害,行為人應注意避免造成他人損害,否則應就其行為負責。
判決書中指出,依一般社會常情,房屋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將使房屋再行交易的價格減低或出租收益降低,造成房屋交易性或經濟上的貶值,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可以認定死者侵害原告的所有權。
經過以市價和該屋目前估價比對後,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死者父母應賠償原告279萬22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2月31日起到清償日為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但駁回原告要求被告依市價購買房屋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