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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罪
【大紀元7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杜宇雯、陳亦偉台北15日電)28 歲的江姓男子因犯竊盜、強盜罪被判刑21年定讞,卻在通緝期間再犯強盜案。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他嚴重危害社會,再判10年。
江姓男子目前已在獄中服先前定讞的有期徒刑,若通緝期間再犯部分日後也被判刑確定,將待執行完先前刑期後接續服刑。
法院判決指出,江姓男子被判刑21年定讞後猶不知悔改,民國98年4月通緝期間,兩度竊取機車,並騎著贓車到位於北縣新店及板橋兩家加油站,以生魚片刀抵住加油站員工行搶,共搶得新台幣3700元、消費券1900元及加油券50元,後遭警方查獲。
江姓男子在北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法官審酌他通緝期間之所以再犯,是因經濟困窘、需款孔急,並非慣犯,因此就江姓男子通緝期間所犯多項罪名,合併判刑10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