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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
【大紀元7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5日電)林姓女子將帳戶借給男友使用,與男友分手將存摺、提款卡掛失,並侵占帳戶中新台幣19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判她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並有條件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林姓女子民國95年間,受男友之託到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開立帳戶,並將存摺與提款卡借給男友使用。兩人後來分手,林女反悔不願意續借帳戶,逕自到台北五信將存摺與提款卡掛失,並將帳戶內的19萬2436元屬男方的錢侵占入己。男方發現後,將她告上法院。
法院判決指出,林女在法庭上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審酌林女所為,是因一己貪念沒有將金錢還給前男友,侵占金額雖然不大,也足以影響前男友的經濟狀況,所為實屬不該。但林女已先償還對方2萬元,並答應以每個月償還1萬5000元方式,分期償還,法官認為她已有反省悔悟之心。
法院依侵占罪判處林女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法官並給予林女緩刑2年,但是必須自8月26日起,每月償還前男友1萬5000元,直到償清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