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5日電)徐姓和陳姓男子都酒駕被移送偵辦,2人同是「緩起訴」,不過一人選擇「義務勞務」,一人選擇「捐款」,因選擇不同的處罰,最後結果也「差很大」。
住在台東市富岡街的48歲陳姓男子,6月26日上午酒後騎機車被警攔檢,酒測酒精濃度每公升0.69毫克,被移送台東地檢署偵辦,陳姓男子和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獲緩起訴處分,附帶條件捐款3萬元給聖十字架療養院,監理站的行政罰法部分則因「一罪不兩罰」,不再課以行政罰鍰。
住在台東縣關山鎮的35歲徐姓男子,也在同一天酒駕,酒測值酒精濃度每公升0.75毫克,他雖然也和檢察官達成緩起訴的認罪協商;不過,他選擇的附加條件是服120小時的社區義務勞務,卻還要面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的4萬900元的行政罰鍰。
徐姓和陳姓男子的酒精濃度同樣是在每公升0.55毫克以上,受到的處罰卻「差很大」,主要是2人選擇不同的緩起訴附加條件。
酒駕經酒測超過標準值者,同時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款。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一旦酒駕者被起訴,就可免去監理站的行政罰鍰,因此許多酒醉者會選擇在刑事上「認罪」,寧願拘役60日以下。
另外,檢察官對犯罪態度良好者通常會給予緩起訴處分,緩起訴通常會附帶條件義務勞動或是捐款給弱勢團體,選擇義務勞動或是捐款,會有很大的差別。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表示,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6號」做成的決定,緩起訴處分並附條件為捐款命令是刑事處分;雖然有認為未經法院裁判的處罰非刑事處分,但捐款行為具行政罰鍰的性質,所以政機關不得再就同一行為課以行政罰鍰。
至於緩起訴的附加「義務勞務」是否屬於刑事處分,尚未有人提出討論;不過,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之2,罰勞務和罰錢是「不同種類」,所以不適用「一罪兩罰」,因此選擇罰勞務者,還是要繳交監理站的行政罰鍰。
許建榮表示,通常檢察官不會主動告知選擇那一種處分會比較「划算」。
根據最新修訂刑法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最高可罰款至15萬元,通常檢察官不會主動告知選擇那一種處分比較「划算」,酒駕者選擇「拘役」、「義務勞務」或「捐款弱勢團體」,「差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