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蓬萊吳強舉報貪官 被全國通緝和黑社會追殺
【大紀元7月14日訊】敬愛的首長你好:我已發出5600多封次舉報申訴信並親訪百多次,至今未得到答覆意見或任何告知或「三見面」。而貪官卻偽造假材料向領導匯報說「該案已經辦結,舉報人對處理意見滿意」;同時又威脅我「如再告就勞教你兩年」。萬般無奈我只好再次進京上訪並通過網絡向首長求助,盼領導給予督辦;望好心的網民幫助傳遞給首長,並給予輿論支持。 信訪舉報人:吳強敏
請求領導為民做主嚴懲腐敗 給舉報人一個答覆意見
請求將舉報人列為A級逃犯通緝7年的兇手依法立案
請求屏蔽中-共-煙台市委常委副市長劉樹琪的權力
溫總理和山東省委姜異康書記:
你們好,我叫吳強敏,系山東省蓬萊市財政局農業稅徵收處主任。
1999年群眾匿名舉報蓬萊市財政局局長孫維家貪污索賄行賄等問題,孫維家懷疑匿名信是我寫的,隨於99年10月1日上午11點30分,勾結10多名公安人員埋伏在財政局辦公大樓內,並讓財政局辦公室主任以「局裡有群眾上訪,讓我速回局處理上訪事件」的名義,電話通知我立刻回局,以達到抓我的目的。陰謀失敗後,又於當天晚上10點左右勾結4名公安人員到我家,不穿警服,不出示搜查證,非法對我家進行了全面搜查。抄走了我的像片,日記本,鋼筆等物;又於99年10月2日查封了我在單位的辦公室,並抄走筆記本等物品。我對孫維家勾結公安人員做出目無國法非法抄家抓人,肆意踐踏法律的行為當即用電話向蓬萊市政法委領導做了反映,並宣佈我要到北京舉報孫維家的腐敗罪行及控告公安人員非法抄家抓人的違法行為。哪知這個意圖剛一吐露,我家便被10多名公安布控,電話被監聽,我妻子的行動被監視。蓬萊市各個路口和要道全被公安封鎖,全市出動100多名公安搜捕我。直到20多天後發現我確實不在蓬萊才撤掉了各個路口的哨卡。隨後,又派多名便衣公安趕到北京和濟南等地的政法和紀檢等部門守候,企圖等我去舉報時抓我。同時蓬萊市公安局又找我妻子補填了一張傳喚我的通知書,落款日期寫的是99年10月1日,實際為99年10月4日 填寫;並於10月5日對我簽發了刑事拘留證。我的住所、妻子的行動以及電話始終被公安全面監視;蓬萊市公安局為了徹底封殺我的舉報,又把我列為公安部A級逃犯,在全國網上非法通緝我。
權利被貪官濫用、法律被貪官踐踏、公道得不到維護、正義得不到伸張,這些對國家和社會都是致命的禍患。是蓬萊的貪官擾亂社會的穩定,破壞社會的和諧。
孫維家見抓我的陰謀落空後,怕我到北京舉報他,又於99年10月5日 讓我市一位知名村委書記用電話向我解釋:「抓我不是他孫維家的意思,是劉樹琪市長(現任中共煙台市委常委蓬萊市委書記)叫抓的。」孫維家為平息民憤和取得大家的同情,又編造謊言於99年10月8日在財政局大會上向全體干群解釋:「抓吳強敏是因為他舉報牽涉上面20多人,破壞了關係,嚴重影響了蓬萊經濟的發展。」後來蓬萊市公安局對採訪的記者又改口說:「抓吳強敏是因為孫維家舉報吳強敏『誣告』孫維家強姦婦女」。
蓬萊市公安局動用大批警力物力財力追捕我和通緝我,追捕的規模遠大於追捕殺人逃犯幾十倍。蓬萊市公安局先後派出幾十批幾十名公安人員到北京,河南,武漢,西安,大連等地方追捕我,並跟蹤和監視或查封我與家人來往的書信和電話。這是在追捕和通緝一名「誣告」人嗎?這純粹是在追捕舉報人。其目的就是故意捏造事實,打擊報復陷害舉報人以達到封口滅殺舉報的目的。
蓬萊貪官的為所欲為,損害的是法律的神聖威嚴。這種不法行為如得不到及時懲治,老百姓將會對法制失去信心,對執政黨失去信任;這將直接成為國家和社會的致命禍患。
為什麼我向公安局舉報孫維家是故意陷害誣告我,蓬萊市公安局卻不立案拘留孫維家??
為什麼我向蓬萊市公安局提出千次對「誣告」證據做司法鑑定,蓬萊市公安局卻始終不敢做鑑定也不敢給吳強敏回答??
我自1999年10月2日 至今,先後向中央和省紀委、檢察院、公安等部門發出5600多封次署名舉報信和申訴控告信,並親訪近百次。公安部2000年12月4日明確批示山東省公安廳:「此案件是非要給當事人一個結果」。但每次的舉報材料和各部委的批示從中央各部門轉到蓬萊市後如石沉大海杳無音信。我主要舉報孫維家於1998年和1999年,每年約將1000多萬元的財政預算資金轉移和挪用到財政局下屬的京蓬實業公司和財會之家兩個企業後,這些資金大部份被孫維家轉做「小錢櫃」。孫維家常以到省財政廳看望預算處韓煒處長的名義,多次提出現金,有時一次就提走幾十萬元用於個人貪污或揮霍等;也有時以市某領導需打通關係的名義將大筆現金從「小錢櫃」中提走。煙台市委常委、蓬萊市委書記劉樹棋的妻子,99年春旅遊的費用也在「小錢櫃」中報銷;每年都有近百萬元現金被孫維家以各種名義貪污行賄和揮霍等。該「小錢櫃」也有我與孫維家共同辦事由孫維家簽字報銷的白條。我舉報的問題都是我親眼目睹或經手的事實。然而我的舉報信從中央及省轉到蓬萊市後,不僅石沉大海,而且還被轉到孫維家的手裡。蓬萊市某重要領導不僅不讓檢察院和紀委等部門對孫維家立案偵查,還給孫維家機會篡改京蓬公司和財會之家兩企業的帳目。但是,不管怎麼改帳確很難改動各商業銀行的帳,只要從蓬萊市各個銀行會計檔案中調出財政局及京蓬實業公司和財會之家帳戶發生額對帳單,便可發現財政大量預算資金被孫維家轉移到下屬企業後,巨額現金被孫維家從企業帳戶上提走用於貪污行賄和揮霍等。而市委某重要領導不僅不讓紀委和檢察院立案偵查孫維家,反而讓孫維家挑選兩名與其關係密切的審計人員代表「市委」,對我舉報的問題進行「落實」。並嚴令指示兩名審計人員:「對孫維家的審計不准寫審計報告.不准私自做記錄、不准對外洩密、不准對其他領導和紀檢和檢察等部門匯報或透信,只對他做口頭匯報,『市委』內部掌握就行了」的規定。同時又派市委秘書長做《科技日報》等記者的工作,讓記者勸我:「只要不舉報,就不抓我了,並給我換個工作。」
我在外已含冤舉報孫維家9年多共計3000多天,發出5600多封次署名舉報信,並要求對我的舉報問題是否屬實給一個答覆,可至今得不到答覆;要求紀委和檢察院立案,市某領導至今不讓立案。究其原因,就是因為貪官孫維家有中共煙台市委常委、蓬萊市委書記劉樹棋做保護傘。
腐敗分子們仍在利用權利非法通緝我,利用黑社會組織追殺我。為了躲避追殺,我只能採取「長征」的方式邊躲避邊舉報;與家人只能採用密碼代號通話,每週都要換一個省或市地居住、每通一次話就要換一個電話;與腐敗分子展開了游擊「戰爭」。他們於2000年底派黑社會到武昌追殺我失敗後,又於2005年7月派小偷跟蹤我妻子,並將我妻子的提包偷走,將包中帶有字跡和電話號碼的本紙全部撕下拿走,企圖找到我的蹤跡和通話的密碼以便追殺我。2006年3月他們發現我回蓬萊看父母並住在父母家,便立刻派黑社會租住在我父母家的東鄰和西鄰,並在我父母家門口道旁停放一輛麵包車,黑社會分子日夜吃睡在麵包車上,他們企圖趁我出家門時利用黑社會處理掉我(處理A級逃犯)。為了突破包圍圈,我翻越三幢房子的屋脊才脫離虎口。2006年4月5日我在寶雞上火車時,不幸做為網上全國通緝A級逃犯,被寶雞市鐵路公安抓獲。2006年4月5日 至4月10日被羈押在寶雞鐵路看守所,4月10日至5月5日 被押回蓬非法羈押在蓬萊市看守所。羈押期間先後有4批殺手採取各種手段和方式對我進行暗殺,獄中幾次我命險喪黃泉。2006年5月5日 至2006年11月3日,蓬萊市公安局又對我實施非法監視居住強制措施。自解除監視居住之後,貪官和黑社會始終跟蹤我;並封鎖我的電子郵件、信件、求救帖子和竊聽電話。2008年3月11日至3月22日又被非法拘禁12天,並被貪官威脅再告舉報就勞教兩年。
經過艱難困苦漫長的9年上訪,蓬萊市公安局在證據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證的基礎上,於2007年6月28日對吳強敏做出了009號處理信訪事項答覆意見。2007年8月16日煙台市公安局在證據沒經當事人公開聽證的情況下, 便根據貪官偽造的假證據材料草草的做出”維持蓬萊市公安局信訪答覆意見”的07012號複查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我認為這兩個意見沒有從根本上糾正錯案和假案,兩級公安機關沒有給我一個人身財產及名譽造成嚴重侵害的相應處理意見。對一個無辜之人造成如此巨大的侵害,兩級公安機關卻採取「留尾巴」的做法,對所做出的搜查、通緝、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始終不給當事人一個認定結論。並且為逃避違法偵查的法律責任多次摻改立案時間和內容及通緝令檔案,並於2007年12月4日謊稱「該案是因孫維家被誣告之事立案不是對吳強敏之人立案,所以不能撤銷案件(見2007040號公安信訪答覆意見書)」。請問公安機關偵察「孫維家案」與吳強敏何干?《刑事訴訟法》第86條和《公安刑程規定》第170條明確規定,開展偵察活動的必要條件是已對嫌疑人立案。不是對吳強敏立案如何對吳強敏開展偵查活動?難道對吳強敏採取的偵查措施是利用的黑檔嗎??你們敢不敢讓當事人公開質證「沒有對吳強敏立案」?!蓬萊市公安局言此謊言的目的何在??用如此狡詐謊堂的借口掩蓋不撤銷對吳強敏的非法立案,豈不是仍在繼續侵害吳強敏??!!是誰在操縱司法??如果真是對孫維家被誣告之事立案沒有對吳強敏之人立案,那麼在對吳強敏未啟動刑事司法程序情況下的偵查行為和強制措施更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這也是公安前後自相矛盾弄巧成拙,自己否認司法行為的鐵證。而且孫維家被「誣告」之事應屬自訴案件,公安局更不應該介入。而蓬萊市公安局竟敢在無憑無據的情況下,幫助孫維家對一個無辜之人和案外人採取非法搜查、通緝、拘留、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更證明蓬萊市公安局的立案行為目的是替第三人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徇私枉法行為。該案件不管是不是對吳強敏立案,其蓬萊市公安局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蓬萊市公安局為何至今不確認其行為違法,是誰在操縱司法??
作為蓬萊市財政局的主要業務骨幹,吳強敏在財政事業上曾連年被省人事廳或省財政廳及市縣評為先進工作者,連續六年被記功、記大功、記三等功等;並在省以上刊物上發表十多篇有重要指導性的論文。吳強敏的工作業績和品德,不但得到財政部門的肯定;也得到了社會的肯定;是省市縣財政系統比較有名的業務能手和嚴於律己的工作者。然而,吳強敏卻因敢於批評揭露孫維家的腐敗行為遭到孫維家的誣告陷害;並被蓬萊市公安局非法搜查、通緝、拘留、監視居住等。蓬萊市公安局的非法行為,直接導致吳強敏不能上班、不能回家、長期流離失所亡命天涯,所受的委屈和苦難非常人所能忍受。冤假案不僅給吳強敏本人造成極大的傷害,也給吳強敏全家帶來難以估量的傷害。吳強敏雙方父母都已是年愈古稀並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的老人;得悉兒子被通緝拘留的消息後,幾次昏厥過去;至今心靈留下難以彌補的創傷。吳強敏的妻子,更承受了冤案給家庭帶來的巨大災難;並被貪官逼迫提前下崗,身心都遭受到嚴重的傷害,一年多就變老了許多。吳強敏的兒子,是蓬萊市學生中成績一直名列前茅的學生,因冤案使他成績連年下降…… 。然而兩級公安的處理意見僅以「解除監視居住」處理,不知良心何在?法理何在?兩級公安僅以賠償兩千元來處理違法執法行為,這能彌補對吳強敏及家人的人身和精神損害嗎?能挽回在社會上給吳強敏造成的名譽損害在單位造成的惡劣影響嗎??!!兩級公安為了包庇違法亂紀的公安人員,始終不撤銷對吳強敏的非法立案或不確認公安的執法行為違法;顯燃這是貪官幕後操縱司法,繼續製造冤假錯案的結果。
動態分析本案公安偵查行為的本質,是利用公權力配合第三人對公民實施迫害的行為,是具有明顯地濫用職權肆意枉法的非司法行為;是個別公安人員與貪官勾結共同實施殺人犯罪行為。現在讓我們對蓬萊市公安局的上述行為進行整體動態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實際上經過五個發展間段:
1、受理階段 公安局接到孫維家的報案後,由於公安暫時對案情不完全掌握,僅從這時的情況分析,蓬萊市公安局暫按誣告陷害罪來受理,該行為應屬正常。
2、故意違法階段 該階段包括兩個步驟,一是呈請立案報告書前的審查,二是立案決定書前的審查。公安偵查人員對受理孫維家的報案材料通過瞭解審查後,應分析是否屬實是否達到立案的標準和條件;有沒有證據證明吳強敏有犯罪事實,而後再決定是否立案。本案的偵查人員在不符合立案標準的情況下,便報請領導申請對案外人立案,是顯而易見的故意違法行為。審批立案決定書的負責人,是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最後一道把關人。蓬萊市公安局審批立案決定書的負責人在明顯沒有證據證明吳強敏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就憑空對一個案外人批准立案的行為是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3條、第83條、第86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明顯不屬於刑事訴訟法所明確授權的行為,是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和故意知法犯法的枉法行為。
3、徇私枉法階段 自99年6月5日至9月30日,經過四個月對吳強敏的非法偵查,蓬萊市公安局沒有發現吳強敏有犯罪事實。此時蓬萊市公安局撤銷對吳強敏的錯誤立案,對吳強敏還沒有造成太大的損害,而且吳強敏也可以原諒。但是,蓬萊市公安局個別人員為了幫助孫維家達到「從政治上找不到修理吳強敏的問題,可以從經濟上找的目的」,於10月1日突然搜查吳強敏住宅和辦公室,10月5日對吳強敏簽發拘留證;使案件的性質發生了本質變化。公安的搜查和拘留的動機不是為了以揭露和證實犯罪為目的,而是借刑事偵查之名幫助孫維家查找吳強敏是否有經濟問題和所掌握的孫維家受賄的材料及證據,達到幫助孫維家打擊迫害吳強敏的目的。這是嚴重違背《刑事訴訟法》第86條、第111條、第61條、第89條和《公安刑程規定》第170條、第105條規定的,明顯不是刑事訴訟法所明確授權的行為,而是濫用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徇私枉法行為,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4、幫助孫維家實施殺人犯罪階段 在逃避追殺的路上,吳強敏只好採取與家人密碼聯絡的方式,並且每週就得換一個省或市住地;致使追殺的黑社會組織和非法追捕的公安無法找到原告。為了找到吳強敏的下落,蓬萊市公安於2000年12月10日對吳強敏發佈了網上通緝令,並於2002年4月1日報公安部,又將吳強敏列為A級逃犯全國通緝。蓬萊市公安局在沒有證據證明吳強敏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故意編造假材料對一個無辜的人簽發拘留證和發佈通緝令的行為,是嚴重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23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2條規定的非法行為。這一違法行為明顯不屬於刑事訴訟法所明確授權的行為。法律規定被通緝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員可以使用武器。由此舉動可以看出,公安偽造假材料發佈通緝令的動機是幫助孫維家查找吳強敏的下落,目的是幫助孫維家殺人滅口或者是以 「逃犯拒捕」的罪名開槍殺死吳強敏。公安這種違背刑事偵查目的和宗旨的行為,不僅是濫用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且是個別公安與孫維家勾結實施故意殺人犯罪的行為。
5、殺人未遂犯罪階段 貪官失去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向吳強敏開槍滅口的機會後,蓬萊市公安局又於2006年4月10日至5月5日將吳強敏非法羈押在蓬萊市看守所內。《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刑事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或者撤銷案件」。蓬萊市公安二十四小時之內不但不釋放吳強敏反而故意羈押30天,羈押期間先後有4批殺手採取各種手段和方式對吳強敏進行暗殺,吳強敏獄中幾次險些命喪黃泉。蓬萊市公安局將一個無辜之人非法羈押30天,其動機和目的就是個別公安為貪官暗殺吳強敏提供環境地點及時間。這明顯不是《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這種不法行為不僅是濫用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且是貪官與個別公安勾結實施故意殺人未遂的犯罪行為。
綜上所述,蓬萊市公安局的行為目的不是揭露犯罪,而是個別公安與孫維家勾結打擊迫害不同意見人;其動機是在幫助孫維家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這一點可以從孫維家口吐狂言和行使偵查權的公安內部科室看出:孫維家對吳強敏說,『政治上找不到你的問題,可以從經濟上找你的問題修理你』;公安不讓刑警大隊偵查「誣告」案而讓經保大隊偵查吳強敏,就是為了幫助孫維家查找吳強敏是否有經濟問題和搜找吳強敏所掌握孫維家的受賄材料。由蓬萊市公安局對吳強敏變更強制措施的步驟與孫維家的態度、目的和利益相輔相成可以進一步證實,蓬萊市公安局不關注案件的事實與結果,違背刑事偵查的目的和宗旨,在客觀上和主觀上都起到了打擊迫害舉報人的作用,是明顯利用公權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的非法行為,不屬於《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是屬於行政機關濫用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違法行為,是貪官與公安人員勾結,借刑事偵查之名實施殺人犯罪的行為。
200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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