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一名黃姓婦人投保旅遊險2週,卻在10天後溺斃,保險公司認為她密集投保,受益人是另組家庭的前夫,懷疑她自殺而拒賠,地院調查檢方認定溺斃,保險公司又無法舉證非意外死亡,判決理賠1000萬元。
96年10月11日,黃婦在高市小港機場刷卡,向新光人壽投保旅遊險,期限至同月25日止,不料21日與小孩一同前往高屏溪畔烤肉、釣魚時意外溺斃,受益人即黃婦前夫要求理賠1000萬元。
保險公司指稱,黃婦沒有收入,原投保逾10年的保單,在3年前因無力負擔解約,卻自96年6月初起,開始密集投保高額旅遊平安險,並指定離婚多年、另組家庭的劉姓前夫為受益人,實不合常理。
保險公司又說,黃婦兒子向警方表示母親並未投保任何保險;黃婦胞弟也說她不會游泳,其左手裝義肢,自無著泳衣的必要,足認黃婦非屬意外而為自殺。
法醫認定是溺斃
法官調查,黃婦上次投保是在84年,至今相隔甚遠,被告又無法舉證其因債務問題自殺,法醫驗屍報告證實溺斃,認定為意外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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