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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1日電)法務部次長黃世銘今天表示,法務部有意修改偵查中的羈押規定,將現行延押1次、1次2個月,改為可延押2次、但每次1個月,羈押期限不變,但讓法官有多1次審核機會,保障人權。
黃世銘下午到行政院說明法務部政策,接受媒體訪問表示,目前偵查中的羈押期限是2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次,也是2個月。法務部檢討研究後,希望改為延長羈押1次1個月,但可延押2次,雖然總數4個月不變,但讓法官有多一層審核機會。
他說,目前檢察官偵辦案件時,雖然法定最長可羈押4個月,但統計結果顯示,一般案件平均羈押約45天就足夠,根本用不到4個月,不過偵查期間4個月的總羈押期限還是有保留必要,畢竟很多重大複雜的貪瀆或經濟犯罪案件,有時2個月查不完,還是必須延長羈押。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但有繼續羈押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法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