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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單 台立院初審給付年齡提高到1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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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8日電)立法院財委會今天通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草案,以未滿15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壽險保單,死亡給付在被保險人滿15歲日起生效;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得加計利息退回保費。

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4歲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的金額。

近來各界對兒童死亡保單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有不少討論,多位立委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修正草案,立委意見不同;部份立委認為應全面禁止兒童死亡保單,部分立委則認為應限縮喪葬費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陳沖答詢時表示,第107條被保險人牽涉3個族群,包括未滿14歲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均屬較弱勢的團體;這個問題應考量4個因素,包括弱勢者、消費者需求、業者未來發展及其他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定。

經協商,財委會通過修正草案,以未滿15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利息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

此外,修正草案明定,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

財委會表示,經參考勞工保險條例有關最低工作年齡及國民教育法義務教育年齡為15歲等規定,這次保險法第107條年齡限制,由原本未滿14歲修正為未滿1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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