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學者專家:廣電基金取之產業用之公共
【大紀元6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芷娟、張雲銑台北4日電)學者專家今天在卓新論壇指出,廣電基金的提撥是為了「取之於產業,用之於公共」,商營廣播電視在營運獲利的同時,也須負擔一定程度的公共責任。
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與中央通訊社合辦的卓新論壇,「後新聞局時代廣電政策」系列第四場座談會以「取之於特許權利,用之於公眾利益—商業廣電媒體所應擔負的公共責任」為題,上午在中央社舉行。
座談會由中央社董事長黃肇松主持,台灣通訊學會秘書長李淳、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汪威江、台灣藝術大學應用媒體藝術研究所副教授賴祥蔚、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學系副教授魏玓、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羅世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營運管理處副處長黃金益等人與會。
李淳認為,現行規定系統經營者每年提撥特種基金供中央主管機關運用,但現實層面上,廣電基金徵收對象界線已模糊,任何用纜線提供線性或非線性服務的傳播業者都應被納入。
汪威江說,無線電視曾有「單月領單薪、雙月領雙薪」榮景,目前媒體環境困難,但也不能因收入銳減,便不徵收廣電基金;基金的提撥是為了「取之於產業,用之於公共」,建議設立常設單位管理,並發展研發機構。
賴祥蔚則強調修法的迫切需要,至於廣電基金的用途,應著力於推動產業整體健全發展,不是業者自己發展好就好,應從對全體人民有利的基礎重新思考。
魏玓表示,許多國家都有影視基金提撥制度,但在台灣,法規執行的外部配套政策卻有相當難度。此外,解嚴以來,媒體似乎習慣「無政府狀態」,一旦政府介入,媒體便反彈;當國外在檢討完全自由市場的問題時,台灣卻不檢視。
羅世宏認為,當市場機制失靈,公共資金就能發揮功用,讓產業共同承擔成本,負起供應多樣化節目的責任。對於基金徵收,他認為,有能力作公共服務的業者或許可以不必繳錢,甚至可以拿錢;無能力提供者則需繳錢。
黃金益說,就廣電法而言,現階段主管機關不能徵收費用,因對徵收方式、標準及基金的管理運用都無明確定論。廣電基金在論述上是可接受的,但應有效率地擴展到優化媒體產業內容與創意研發行銷,畢竟產業要成功,產品的研發、行銷和內容都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