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昨天繼續扁案開庭,陳水扁庭訊時幾乎不答辯,僅強調不認罪、不答辯、不傳證、不詰問,「因為我沒有犯罪」的「四不一沒有」原則,也婉拒公設辯護人聲請傳喚吳淑珍對質或在筆錄上簽名;審判長蔡守訓連續訊問扁二十二個問題時,扁均沈默不語。
新指派替扁辯護的北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唐禎琪,昨庭訊前,和扁首度交換意見,扁表達希望獲得「保釋」。唐禎琪稍後在庭訊中,兩度向合議庭聲請應讓扁具保停止羈押,庭訊尾聲曾德榮再當庭遞狀,認為扁已捨棄傳訊任何證人,且審理已進行一段時日,證據都在法院,扁無串證之虞,無羈押必要,並建議應讓扁到台大醫院就診,診斷書可做為停止羈押參考;合議庭對此諭知檢方補充理由,昨日未做裁定。
北院合議庭昨天審理特偵組追加起訴扁、珍兩人收受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三億元、前一○一董事長陳敏薰一千萬元,認定收賄、圖利及違反政治獻金法等案。
北檢公訴檢察官林怡君、特偵組檢察官林?慧陳述辜仲諒部份,認為對扁而言,不是特定職務行為而收賄,「政府對於國家財政、金融的監督管理」事務,雖是財政部、金管會主管及監督事務,不過扁於九十三年10月裁示啟動二次金改,扁涉嫌以「總統」身分影響政府金融、金控政策及監理等事務的研擬與執行,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公設辯護人唐禎琪則質疑檢方起訴扁的證據薄弱,扁擔任總統具有任命文武百官職權,但與民營企業的人事安排沒有關聯性,且吳淑珍收受陳敏薰新台幣一千萬元支票,與陳敏薰是否擔任大華證券董事長或之後出任一○一金融大樓董事長沒有對價關係。
唐禎琪認為,縱然扁有收受辜家的錢,但起訴內容沒有提及扁涉及非主管監督事務的任何具體事務,難以用金融、金控財經政策等籠統詞語含混其詞。
唐禎琪還說,扁縱使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僅屬於悖於官箴,只能夠行政懲處,不具有刑事上的違法性。林?慧則說,依貪污治罪條例立法意旨,公務員服務法也屬於「違背法令」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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