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2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游明金/綜合報導〕「我是身不由己」、「若被依貪污案判刑,我會當不成警察!」宜蘭縣警局三城派出所所長楊景森接受縣議員黃太平關說,未將酒駕的林志維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被依貪污罪法辦,上訴時向高等法院苦苦哀求;合議庭認為觸法是事實,仍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的貪污罪判1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宣告緩刑4年,可上訴。
高院承辦法官說,若有官員、民代向官警關說、施壓,官警應勇於說「不」,切勿以身試法。
本案發生於97年7月30日,男子林志維酒後開車,被宜蘭縣礁溪分局三城派出所所長楊景森和員警石紹達查獲,帶回酒測,酒測值0.62,超出法定值。
林志維打電話給礁溪分局警備隊巡佐潘為旭、宜蘭縣議員黃太平求助,兩人致電楊景森「關切」此事,楊景森竟將林簽名的呼氣檢測單銷毀,未裁罰,也未依公共危險罪的現行犯逮捕,逕讓到場的黃太平駕車將林帶走。
全案經人檢舉,宜蘭地檢署、警政署展開調查,林志維在檢方偵訊時做偽證稱,他是坐計程車到派出所找楊景森泡茶,也找潘為旭過來,未吹過呼氣酒精測試器;但其說法被檢方查出不實。
一審時,林志維、楊景森承認犯行,楊表示,主要係因黃太平關說的壓力,才未將林某舉發裁罰及移送,無圖利林的意圖,合議庭認定有罪判刑1年10月、並宣告緩刑,楊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開庭時,楊景森求情指出,當時是身不由己,若判有罪,即使宣告緩刑,依警界做法,只要涉及貪污案,就當不成警察。但合議庭表示愛莫能助,惟念及楊是初犯,認為宣告緩刑4年已相當合理,駁回上訴。
至於林志維,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偽證罪判4月,緩刑2年,及判刑確定後向公庫繳交5萬元罰金;林未上訴,已確定。
楊景森已遭免職,對於上訴維持原判無法復職,他低調不願多談,僅說:「要找律師再研究看看。」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