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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學者:政府管制媒體應從結構面 非內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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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臻、陳惠珍台北18日電)學者專家今天在卓新論壇表示,政府的媒體管制,應以「結構管制」取代「內容管制」,公民團體則扮演監督媒體內容的關鍵角色;政府並應儘速立法,明確規範撤換照流程。

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與中央通訊社合辦的卓新論壇,「第四權的自律與他律」系列首場座談「以『結構管制』替代『內容管制』-NCC可以扮演的關鍵角色」今天舉行,傳播專家學者與會。

座談會主持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陳世敏首先以總統馬英九近期簽署聯合國兩項國際人權公約,點出傳播人權的重要。陳世敏表示,要將傳播權貫徹到其他領域上,政府在管制上要有新思維,不可將其當成一種政治統治手段。

曾擔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的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林東泰認為,台灣現今社會尚未成熟,政府管制仍有其必要,只要做到「撤換分流」、「公民參與」,主管機關就可鬆綁、退居幕後。

媒體他律方面,林東泰認為,要讓公民團體成為主導的角色,建議成立內容諮詢委員會,由公民團體及學者專家組成,針對媒體內容進行監督。

台師大大傳所教授陳炳宏指出,政府應立法強制媒體自律,自律效果不彰就依法處理;主管機關也要立法獎勵他律,才能雙管齊下。

至於結構管制,陳炳宏提出「公聽會機制」,即透過民主的審議制度,讓公民參與媒體政策的制定,以利政府的手真正離開媒體。

TVBS董事會法務室資深經理范立達表示,當媒體表現不如公民預期,公民可臧否其內容;主管機關的角色應定位為引導,「獨立機關但絕非獨裁機關」,仍要依法行事。

台大新聞研究所副教授洪貞玲提出媒體內容管制應以共管(co-regulation)為原則,包含國家、業者、公民社會三方面架構,因為健全的媒體環境,需要公民參與、業者自律與有效的國家管制。

洪貞玲說,NCC不能只拿棒子打人,更要端出胡蘿蔔,除消極的管制,也要有積極的鼓勵,如成立影視基金,不僅可獎勵業者,也可培育更多人才,一舉兩得。

衛星電視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陳依玫說,美國報業2/3公司都設有自評人制度,專責調查觀眾對節目內容的申訴,並檢討專業規範遵循情況;台灣卻沒有一家媒體實施這項制度,媒體應要多建立與民眾溝通的管道,時時自我檢討,才能真正體現民主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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