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規定租房給流動人口3天內要報告
【大紀元6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曼娜香港14日電)大陸深圳市治安不佳引人詬病,為加強社會治安和城市管理秩序,深圳市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行流動人口申報制度,任何人士或單位租房給流動人口,須在3天內向當局報告。
深圳新聞網今天引述深圳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辦公室指出,為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的服務與管理,以維護社會治安和城市管理秩序,深圳市將從7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全面實行流動人口申報制度。
根據有關規定,7月1日起,凡在深圳市範圍內出租或提供房屋給流動人口(即非深圳戶籍人員)居住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出租屋業主(含自購自住)和轉租人及其代理人、僱用流動人口的企業單位、僱用保姆的家庭等,應依法向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部門申報。
當事人出租或提供房屋給流動人口居住,應如實登記居住人員的姓名、身分證號碼等相關資料,並在其入住後3個工作天內,將人口資訊登記資料,通過書面申報、電話申報和網路,上報社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管站。
用人單位只申報單位內部居住的流動人口資訊,單位外部居住的流動人口資訊由出租屋業主申報;而流動人口本人也可直接向有關部門申報個人資訊。
流動人口離開現居住地後,出租屋業主(含轉租人和代理人)和用人單位,應在3個工作天內將流動人口退租、註銷情況,通過書面、電話或網路方式,通報社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管站。
出租屋和單位集體宿舍居住人員超過30人,出租屋業主(含轉租人和代理人)和用人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流動人口登記管理和資訊申報工作,並將專職管理人員名單報轄區派出所與社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管站;物業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和房地產中介機構,應主動督促、協助當事人依法申報流動人口資訊。
根據有關規定,出租屋業主(含轉租人和代理人)和用人單位,如違反上述規定,不認真登記、申報流動人口資訊,由公安機關依法罰款人民幣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或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按照未申報人數每人罰款200元。
對於因未及時登記申報流動人口資訊而發生案件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