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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林正二賄選 桃地院判2年 緩刑3年遞奪公權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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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3日訊】(據中廣新聞李明朝報導) 立法委員林正二涉嫌競選期間,在桃園縣大園鄉內一處餐廳,宴請大園鄉原住民選民請求支持,加上餐費費用也以立委經費支付,桃園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有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約其投票權一定行使,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褫奪公權一年六月,全案還可以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徐培元表示,林正二立法委員和服務處人員林榮昌、莊林素貞、陳泰宇等人,在立法委員競選期間,有宴請大園鄉原住民選民吃飯,席間要求選民支持,餐費是用立委林正二國會立委經費支付。

徐培元發言人指出,合議庭法官認為有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因此對林正二委員處以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褫奪公權一年六個月,其餘三人分處以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二個月不等。

至於分送背心當禮品部分,法官認為沒有對價關係,因此這部分認定沒有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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