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三讀:交部得設機場公司 政府獨資
【大紀元6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于倩綜合報導)台灣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交通部得設立機場公司。為防範不明資本,條文也明定「機場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此外,現有公務員權益不受影響。
為了與國際接軌,立法院三讀通過「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由民航事業基金轉投資,希望將國際機場由公務機關改為公司,增加國際競爭力。朝野黨團也考量機場公司是國家門戶,為防範不明資本入股機場公司,朝野協商後在第二條增列第二項,「機場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
條例對民航局及所屬航空站現職員工,明訂轉調機場公司等相關規定。為保障編制內公務員轉調機場公司,從條例施行日起,其任用、俸給、升遷、退休、保險、撫卹等公務員相關權益不變;但可在5年內選擇是否改依機場公司人事規章,不適用公務員法令規定,一旦變更後就不能再回復公務員身分。
國民黨立委曹爾忠表示,台灣現在所有的國際機場都是以政府公務的型態呈現,其實世界各國改成公司化,或是法人化的機場非常多,甚至於還有委外,為了跟世界接軌,而且增加競爭力,所以特別幫國際機場可以委外的部分,先行公司化的處理,就是改成國營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至於機場公司未來是否朝民營化方面思考,民進黨籍立委、交通委員會委員葉宜津說,交通部表示不排除將來可能民營化,但沒有時間表,因此,目前機場公司仍以國營為主。
朝野協商後決議,交通部以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資產投資,仍需受預算法規定。另一方面,為強化機場園區所在地方政府的參與,新法中也規定,該地方政府必須在機場公司13到15名董事中,占2名以上,3到5人的監事若滿額,也必須由地方政府指派1人。至於轉型成機場公司的預算,只要行政院同意可先行在籌備期動支,並且於公司成立4個月前,送立院審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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