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三讀 被告可拒絕聲押庭深夜訊問
【大紀元6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1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法院於受理羈押聲請後,若到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得請求翌日日間訊問,明年開始施行。
現行法律僅規定,除非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或有急迫情形者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
現行條文規定,法院於受理羈押聲請後,應即時訊問,三讀通過條文增訂,但到深夜(午後11時到翌日午前8時)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於條文初審時,提出書面報告表示,法院受理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若於深夜訊問被告,恐有疲勞訊問爭議,為尊重人權,有必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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