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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
【大紀元6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12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村里長每月事務補助費為新台幣4萬5000元,並由鄉鎮市區公所支付健檢及保險費,明年實施。
國民黨籍立委楊瓊瓔提案指出,村里長是廣義的公務人員,應與同屬廣義公務員的民意代表及軍公教人員一樣享有新年慰問金;此外,村里長扮演地方自治重要角色,工作量繁重,建議由內政部取代鄉(鎮、市、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健康檢查費、新年慰問金、出國考察等費用。
另外,國民黨籍立委盧秀燕等人建議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健康檢查費最高標準為村里長每人每年1萬6000元;保險費則是每人每年上限為1萬5000元,預估1年將增加政府2億4000餘萬元的經費支出。
現行條文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補助不得超過新台幣4萬5000元;前項事務補助費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的費用。
修正條文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由每月4萬5000元上限,修改為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一律每月4萬5000元;條文也規定,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編列預算,支應健康檢查費、保險費,支應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辦理。修正條文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