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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放颱風假 勞工可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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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颱風季節又要來臨,勞工的「颱風假」該怎麼放?勞委會最近研擬相關要點,只要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就可以不出勤;至於雇主是否給薪?勞委會傾向「宜不扣發工資」,如要求出勤,宜加給工資;不過,這部分還未定案,勞委會表示,會趕在今年第一個颱風來之前公告實施。

過去地方政府宣布颱風天停班停課訊息,僅適用公家機關及學校,勞工放不放假,必須依照勞雇間的協商或約定。勞委會也曾函示,勞工遇天然災害致無法出勤時,必須舉證,才可不出勤,而雇主可以不給薪。也就是說,勞工必須出勤,若不出勤,雇主可以不給工資。

去年勞工團體基於生命安全理由,不斷向勞委會陳情,要求颱風假應比照公務員辦理,勞委會最近終於草擬「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但副主委郭芳煜坦承,這僅是行政指導原則,沒有法源依據,只能對雇主「道德勸說」。

草案規定,只要上班、居住、上下班必經之地的轄區首長宣布停班,勞工就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職、遲到或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上班、扣發全勤獎金、解雇等。換句話說,如住在桃園、到台北市上班的通勤族,只要台北縣、台北市或桃園縣宣布停班,就可不必上班。

至於給不給薪?郭芳煜表示,目前討論三案,分別是甲案主張雇主「宜不扣工資」,若要求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乙案則是「可不給工資」,丙案為「宜不扣工資」,若出勤,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事後補休一天。因勞資意見不一,需由主委王如玄裁決。

郭芳煜也說,勞資還是必須先對颱風假協商,如未有約定才參照勞委會的要點辦理。但全產總秘書長謝創智質疑,難保雇主不會鑽漏洞,事先與勞工約定,要求颱風假必須出勤,加上該要點也沒有法源,無法對違反規定的雇主開罰,過去爭議點還是未解,他認為應該修改勞基法,才能真正解決颱風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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